關於嚴格遵守燃氣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告

2022年2月18日,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交通運輸局、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發布《關於嚴格遵守燃氣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遵守燃氣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交通運輸局、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隊
全文
一、所有從事燃氣經營、充裝、運輸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經營許可或從業資質。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煙道、燃氣連線管、氣瓶等設施、設備。
三、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監測、維護、保養、檢修、更新,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使用燃氣進行技術指導。發現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書面整改建議,並依法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四、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氣瓶,登記燃氣用戶並對其供應的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嚴禁任何個人(個體工商戶)從事液化石油氣銷售。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擅自從事管道敷設、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六、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燃氣連線管,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安裝、維修,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不得擅自安裝、拆除、遷移、改造戶內戶外燃氣設施。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與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發生燃氣事故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組織搶險搶修,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
十、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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