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為貫徹執行《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印發的通知,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6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印發機關:鄭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2021年6月8日
  • 發文字號:鄭政 〔2021〕11號
印發信息, 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鄭政 〔2021〕11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 《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6月8日

辦法全文

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直管公房管理,最大程度發揮國有房產的價值,確保管理的持續、穩定、有效,依據 《鄭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是指產權歸屬市政府且一直由房產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進行管理的公有房屋,包括住宅公房和非住宅公房。直管公房的管理應堅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三條 直管公房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出售等產權轉移收入上繳市級財政;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直管公房的監護、經營、租賃、使用和修繕等管理工作,收取的租金按 “收支兩條線”上繳市級財政,按年度撥付區級財政,用於房屋修繕、養護等管理事項。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檯賬,健全直管公房產權、產籍管理制度,實行直管公房信息化管理,預防和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直管公房管理信息化系統納入 “城市大腦”平台建設,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解決。
第四條 住宅公房租賃價格參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非住宅公房租賃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租賃契約範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供。
第二章 住宅房屋租賃管理
第五條 住宅公房原承租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繼續承租:
(一)具備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未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公房,或參加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建房;
(三)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四)未承租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或集體企業出租的住宅房屋;
(五)未承租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未申請或未按政策標準全額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原承租人在婚前已經承租房屋的,且在婚後未共同享受優惠
政策的,可不受配偶因素影響。享受過第 (二)、(三)、(四)項優惠政策,但累計相加未達到我市房改優惠出售政策應享受標準的,也可申請繼續承租。
第六條 住宅公房租賃期限每期三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因違反 《鄭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租賃契約相關規定的,區級住房保障部門有權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房屋。因條件變化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標準的,應主動退出租賃房屋,與區級住房保障部門解除租賃關係。如承租人確有騰退困難的,可申請暫按市場租金價格繼續承租,重新建立租賃契約。從區住房保障部門發出責令騰退公房通知書之日起,到承租人騰退租賃房屋之日止,房屋租金按市場租金價格收取。
第七條 騰退後空置的住宅公房,可面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對象輪候供應,參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進行租賃管理,但不改變產權關係和原有管理體制。原承租人因不符合承租條件需要騰退房屋,其直系親屬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在同等條件下,區住房保障部門可優先將騰退的房屋向直系親屬供應,按公租房管理模式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租賃同一房屋。承租人配偶申請的,繼續按原模式簽訂租賃契約;其他家庭成員提出申請,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簽訂租賃契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多人提出申請,且符合承租條件,可按配偶、子女、其他家庭成員的先後順序確定。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均不符合條件或者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離婚的,可依照約定由配偶申請繼續承租房屋,繼續按原模式簽訂租賃契約。
第九條 住宅公房租賃期滿,承租人如需繼續租用的,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承租條件的,辦理續租手續。租賃期滿前三十日內未提出租賃申請的,根據契約約定,期滿自動解除租賃關係,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房屋。
第十條 住宅公房在歷史上經過拆遷,承租人按照政策繳納拆遷超面積款的,在騰退或收回房屋時按原數額退還該款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從已售直管公房售房款中解決。
第十一條 住宅公房租金參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時,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所轄住宅公房具體情況,在核定租金時給予年代折扣和設施折扣。核減係數由各區自行決定,核減後成 套 住 宅 租 金 不 得 低 於 同 區 域 公 共 租 賃 住 房 租 金 標 準 的50%,非成套住宅租金不得低於同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40%。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且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可再給予20%的折扣。計租面積、樓層增減係數、朝向增減係數仍按照 《鄭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實施辦法》(鄭政 〔1994〕48號)執行。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參照廉租戶租金標準收取。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 非住宅公房在出租或續簽租賃契約前,應通過市場採集樣本或專業評估方式確定擬出租價格,並通過網路發布、現場張貼等方式予以公布。實際簽訂契約的出租價格,不得低於前期公布的擬出租價格。
第十三條 通過市場採集樣本方式確定擬出租價格的,採集樣本數不得低於三個。採集樣本必須依據房屋所處區段、是否臨街、朝向、樓層、結構、設施、裝修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以指標差距大的房屋出租價格作為採集樣本。同類指標樣本確實難以採集的房屋,必須通過專業評估方式確定擬出租價格。
第十四條 非住宅公房租賃方原則上應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確定。競價方式可以通過網上競價、現場競價、招標等方式進行。原承租人有繼續承租要求的,在不低於市場評估價的前提下,可優先續簽租賃契約。對於一些特殊難租房屋,或者通過正常程式無法確定租賃方導致房屋連續空置三個月以上的,可通過協商方式確定租賃方,但應經區住房保障部門領導集體研究。
第十五條 非住宅公房租賃契約簽訂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對於地段偏遠、設施不全的倉庫等房屋不得超過五年。房屋租賃契約當中,不得通過 “到期自動續約”等條款來變相延長租賃期限。不得有 “以實物抵租金”“以裝修款抵租金”“設施改造費用抵租金”等條款,應當保證租金全額入賬。應當有 “不得轉租”條款,並設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撥給公益性單位使用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免交租金的,由其承擔維修責任和安全責任。承租人轉為非公益性單位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按照市場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章 租賃期間產權轉移
第十七條 直管公房遇有徵收和拆遷安置時,按照價值或面積相當的原則進行安置。若實行產權調換,安置單位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也不得將公房和私房合併安置在同一房屋。若實行貨幣補償,以徵收安置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 承租戶不符合房改條件,購買所承租公房產權的,應按市場評估價出售。歷史上因公房拆遷,交過拆遷超面積款的,超面積部分不再繳納購房款。
第五章 直管公房修繕
第十九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每年查勘的情況,建立在冊危房統計表,並進行動態調整,根據在冊危房狀況制定全年翻修或大修計畫。未列入在冊危房範圍內的房屋出現構件變形、異常響動等情形,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向市房產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經共同查勘確認,屬於危房的,列入翻修或大修計畫。中修、小修工程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屋動態跟蹤的結果,及時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租金,原則上要將不低於60%的租金用於房屋維修。已出售直管公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具體程式按照 《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已售直管公房、未售直管公房、私房毗連的公有部位、共用設施需要維修時,按照產權面積比例分攤維修費用。在房屋修繕過程中,本棟樓已售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差額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分攤。標準和程式按照 《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直管公房修繕程式如下:
(一)按照年度翻修或者大修計畫,區住房保障部門擬定房屋修繕方案,並進行公示。
(二)承租人應當做好騰房等配合房屋修繕的準備工作。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房屋修繕的具體工作。
(四)翻修、大修工程竣工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已售直管公房因交易轉讓房屋所有權或因拆遷等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從購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餘額留存於原售房單位。
第六章 責任監督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若違反消防、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危及房屋安全、房屋火災、倒塌或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責任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條件拒不退出、也不按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的,由區級住房保障部門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職人員不符合承租住宅公房條件拒不退出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時函告承租人所在單位或相關紀檢監察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嚴格執行公房管理的各項規定,及時發現和清退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未按規定要求開展工作、造成國有資產收益流失或者違規收取費用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變更承租人過程中,住房保障部門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 (市)、上街區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公房,以及市內五區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自管公房,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1. 住宅公房租金計算公式
2. 住宅公房租金樓層增減係數表
3. 住宅公房租金朝向增減係數表
主辦:市住房保障局 督辦:市政府辦公廳五處
抄送:市委各部門,鄭州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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