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交鐵〔2009〕2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31日
檔案全文
各鐵路建設有關單位:
為加強鐵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客觀、公正、高效,確保鐵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河北省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辦法》,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保證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客觀、公正、高效,確保鐵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地方鐵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及納入本省監督管理的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路管理機構在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對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安全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有關機構,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諮詢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各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參與制定本省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辦法及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三)對納入本省管理的鐵路工程的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
(四)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重大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六)受理有關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舉報和投訴;
(七)組織對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八)建立鐵路建設責任主體不良質量安全行為記錄製度;
(九)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質量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按照精簡、效能、專業結構合理的原則配備質量安全監督人員,並加強對質量安全監督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 鐵路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鐵路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臨時停工。
第七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八條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對其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實施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時,與被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到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的全過程監督。
第十條鐵路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持下列相關資料到省鐵路管理機構辦理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一)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二)建設項目核准(備案)檔案的複印件;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及相關契約;
(四)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五)各責任主體的資質證書(施工企業含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六)已審核批准的設計檔案目錄及具備開工條件的說明;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必須提交的其它檔案和資料。
第十一條 鐵路管理機構收到全部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並書面告知具體監督內容。
第十二條 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對鐵路工程從業單位和人員執行國家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業單位相關資質和人員資格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從業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鐵路工程實體質量及使用的材料、產品、設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工程試驗檢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制度,採用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並詳細填寫檢查記錄。
發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意見書》,交付責任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註明。要求臨時停工的,應當在停工整改完畢後進行複查,符合條件後,簽發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
第十四條 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監督工作概況;
(三)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四)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質量、現場施工安全的檢查和檢測情況;
(五)對各責任主體有關資料的檢查情況;
(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相關建議;
(七)質量安全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八)各責任主體及相關資格人員的重要不良質量行為記錄及處理內容;
(九)行政處罰及其他有關內容等。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檔案管理制度,並對下列監督檔案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
(一)辦理監督手續相關資料;
(二)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三)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四)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五)各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質量安全行為記錄;
(六)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七)質量安全問題投訴、舉報落實情況;
(八)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報告;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測,不得轉包。
檢測機構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檢測機構進行的試驗檢測及相關費用,由被檢測單位工程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各鐵路建設責任主體必須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成立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分階段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質量技術保證,按照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設計諮詢、施工圖審核意見等進行最佳化完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要按照投標承諾和契約約定,設定現場施工管理機構,確定項目經理、工程技術和質量安全負責人,未經鐵路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更換。
施工單位應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工地實驗室,對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投標承諾和委託契約約定,設定現場監理機構,配置現場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變動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配備必需的試驗、檢測設備,分階段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證監理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後,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報告,不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並按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並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調查並對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對因監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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