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汕頭市產業結構調整導向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汕頭市產業結構調整導向意見的通知》是一篇政府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汕頭市產業結構調整導向意見的通知
  • 實施地區:汕頭市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產業結構調整導向意見》(下稱《導向意見》)已經2007年7月2日十二屆第八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根據省政府《關於促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粵府〔2007〕61號),一併提出以下要求,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一、加強組織和協調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產業結構調整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市發改局負責統籌和協調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全市服務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市經貿局負責牽頭組織和協調全市工業商貿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市農業局負責牽頭組織和協調全市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牽頭組織和協調全市海洋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外經貿局、國資委、地稅局、環保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及其他市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各區縣,高新區、保稅區要正確處理髮展與穩定、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的總體情況和行業特點,認真分析產業發展的有利因素和約束條件,充分發揮本地區優勢,制訂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同時,組織力量對國家和省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條目涉及本地區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結合各地產業發展實際,制訂具體措施,加快落實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要加強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發揮總體規劃和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的引導作用,認真規劃產業發展方向、發展重點和發展對策,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通過制訂和實施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切實落實中長期規劃提出的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任務。
二、落實責任和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落實責任,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形成合力,切實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要加強對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的監督力度,市政府將定期對各地、各有關部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把關不嚴,貫徹執行不力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
三、加強調查研究和信息溝通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對產業結構調整的調查研究,掌握產業結構調整的最新動態;加強對產業政策執行情況的分析,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產業結構調整工作。各區縣政府,高新區、保稅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要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發改局報送上一年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情況,對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提出調整意見或建議;將工業商貿、農業、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情況及對相關產業結構調整的意見或建議分別報市經貿局、農業局、海洋與漁業局。市有關行業協會要積極向業務指導部門提出產業結構調整的意見或建議,並抄送市發改局。市發改局要及時綜合各地各部門報送的材料,形成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情況報告,分別報送市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
四、加強相關政策研究
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加強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政策研究,加強財稅、信貸、就業、環保、土地、價格、進出口等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努力把政策落到實處。加強對全市產能過剩行業問題的研究,提出建立產能過剩行業和落後企業退出機制的措施;研究建立產業預警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發展信息。
五、整合產業發展資金
整合各類產業發展資金,最佳化資金配置,增強財政資金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支持引導作用。科技研發、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等市級財政性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汕頭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中的項目,重點配套國家、省技術研發、創新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著重投向公共服務和技術支撐平台建設,做強做大傳統優勢產業和裝備製造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積極拓展戰略性產業。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合作交流機制,加強溝通與交流,確保市級財政性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做到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分別管理、協調實施、形成合力,集中資源實現重點突破。市發改局要加快研究制訂省政府支持我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辦法及各專項引導資金實施細則,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我市優先發展產業領域,加快形成財政性投入為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投入為主體的產業發展投入機制,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加速我市產業最佳化升級和優勢企業群體擴展。
六、抓好重大項目建設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科學合理規劃重大項目建設,發揮重大項目關聯性廣、帶動性強的龍頭作用,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進一步完善重大項目建設的配套政策,努力營造重大項目建設的良好環境。加強對重大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
七、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市發改局、市經貿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做好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或核准,有關部門不得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加強對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節能措施與能效指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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