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試行辦法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有關學位授予單位:
為完善臨床醫師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獲得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有效途徑,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醫教協同深化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教研〔2014〕2號)檔案精神,特制定《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下達《臨床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學位〔1998〕6號)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學位〔1999〕36號)中的相關內容。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通過學位授予單位資格審核的申請人,仍然按原規定管理。
請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細則,確保學位授予質量。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試行辦法
為完善臨床醫師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獲得臨床醫學等碩士專業學位的有效途徑,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以及衛生計生委等七部門《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醫教協同深化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教研〔2014〕2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授予學位名稱
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口腔醫學碩士專業學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 M.S.M.);
中醫碩士專業學位(Master of Chinese Medicine, M.C.M.)。
第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具有臨床醫學或口腔醫學、中醫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的學位授予單位。
第三條 申請資格
1. 臨床醫學類、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和口腔醫學類本科畢業生並獲得學士學位。
2. 正在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住院醫師或已獲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臨床醫師。
3. 申請人申請的專業學位類別應與住院醫師規範化招收專業相對應。
第四條 申請程式
申請人向具有學位授予權的單位進行申請。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後,通過相關課程考核、臨床能力考核和學位論文答辯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進行認定。
第五條 課程考核
1. 學位課程考核。由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培養方案要求自行確定並組織考核。
2. 全國統一考試。包括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及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一考試內容以臨床專業知識及其實際運用為重點。
第六條 臨床能力考核
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公布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視為通過臨床能力考核。
第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
1. 學位論文導師。學位授予單位安排碩士生指導教師指導申請人完成碩士學位論文撰寫工作。
2. 學位論文要求。學位論文選題應結合臨床實踐。學位論文應表明申請人已經具備運用臨床醫學理論和方法分析解決臨床實踐問題的能力。
3. 學位論文答辯。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本單位學位論文答辯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組織學位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重點考核申請人的基本臨床科研能力。
第八條 學位授予
對通過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的申請人,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臨床醫學、口腔醫學或中醫碩士專業學位,頒發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第九條 附則
1.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2. 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3. 申請人需承擔申請學位產生的費用。收費標準由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報當地省級教育和物價部門批准。
4. 申請學位有關工作納入“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統一管理。
5.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