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7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冀建城〔2015〕43號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為嚴格控制、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護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完好,保證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要求,結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實際,我廳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履行道路挖掘審批手續。城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行政審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請、審查挖掘和修複方案,同時負責徵收相關費用、徵詢相關部門意見、監督挖掘和修復過程、檢查驗收修復質量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為。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審批手續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具體為:一年內收取3倍、兩年內收取2.5倍、三年內收取2倍、四年內收取1.5倍、五年內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用。掘路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規定年限加收基礎上加收1倍掘路修復費。人為損壞市政設施的,將按照本標準的2倍進行收取修復費用。
三、嚴格執行道路挖掘費用標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用由各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和管理,專項用於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財政設立專項賬戶,其費用收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各收費單位要建立收費台賬詳細記錄收費情況。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間,收費單位填報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同級價格、財政部門,並通過“河北省收費情況網上申報系統”填報年度收支等情況。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標準《關於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建計【1997】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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