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02.27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2月27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貿易(商業、商務)廳(局、委、辦),湖南省財貿辦,新疆建設兵團貿易局:
為規範和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執法質量,保證屠宰執法檢查人員公正執法,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我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特制定《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

具體內容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執法質量,保證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公正執法,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是代表國家監督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規的執法人員。
第三條 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品流通行政部門的公務人員;
(二)具有中等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水平;
(三)熟悉屠宰管理法規、規章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
(四)具有獨立從事屠宰執法監督檢查管理的實際工作能力。
第五條 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
第六條 確定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的程式: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參加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資格,由省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屠宰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七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
(一)行使《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任務;
(二)對違反《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三)指導定點屠宰廠(場)執行《條例》和有關法規、標準。
第八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做到:
(一)出示證件;
(二)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取樣,處罰;
(三)辦案及時,不無故拖延或者拒絕;
(四)不以權謀私、索錢要物、弄虛作假。
第九條 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違章、違紀檔案登記制度,堅持對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免職:
(一)業務素質和技能差,不能勝任屠宰執法監督工作的;
(二)因傷、殘、病等無法繼續從事屠宰執法監督工作的;
(三)調離、退休、退職的。
第十一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職:
(一)違章、違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第十二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免職和撤職由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免職、撤職的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收回《屠宰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十三條 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在管理監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證書遺失時,要立即報告核發證件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登報聲明作廢,並按規定程式予以補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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