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8.03.06
  • 實施時間:1998.03.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商品行銷改革的需要,加強代理行銷的規範管理,發揮大型商品流通企業專業性、規模性、資源性、交易性、時間性功能效率調節市場的作用,鞏固和建立新型穩定的市場經濟關係,推動商品流通代理制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成立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商品代理行銷活動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集體、鄉鎮、私營及股份制流通企業;生產企業的供銷機構;中外合資、合作的商品流通企業。
第三條 代理商代理行銷的商品種類,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規定,能滿足國內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需求的工業產品,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第二章 認證管理
第四條 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的管理工作:
(一)根據代理制發展情況和代理商品種類,制定和調整認證條件,予以公告;
(二)編制認證工作規劃,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
(三)受理經滲譽蜜地初審合格的企業認證申請;
(四)審核、頒發和撤銷認證證書;
(五)負責企業認證的年檢、複審、確認、統計和公告;
(六)仲裁有關認證工作的爭議。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認證工作:
(一)牛懂姜組織和督促本地區有關企業申請認證;
(二)對申請認證企業提交的有關資料初審,簽署意見;
(三)向申請認證企業提供有關認證工作的諮詢服務;
(四)對本地區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監督指導;
(五)負責核實本地區認證企業的有關情況;
(六)協調本地區內認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認證程式
第六條 企業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提出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的申請,填寫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按駝斷照認證條件對企業審糠烏肯核,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申請簽署意見,報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
第八條 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最終審核認證,並予以公告,頒發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證書。
第四章 認證條件
第九條 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應具備的條件:
(一)經工商註冊登記,肯廈獄有與代理商品相適應的經營範圍、行銷機構、專業人員和完整的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與代理商品相適應的代理行銷規模(包括銷售額、自有流動資金、銷售網點等)和相對穩定的經營滲頁項墓區域、長期用戶;
(三)有與代坑悼請理商品相適應的物流設施和一定的加工配送能力;
(四)有可供使用的信息、技術和服務網路;
(五)有良好的服務信譽;
(六)企業銀行資信評價BBB級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認證權益與調整
第十條 獲得認證的企業有與生產企業建立代理關係的權利。
第十一條 認證企業有接受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義務。
第十二條 已獲認證的企業因組織結構調整發生重大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認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資格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
(一)資格認證證書轉借、轉讓非母子公司關係的其他企業使用的。
(二)已獲得認證的企業連續兩年虧損、資產負債率超過100%的,失去認證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類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條件,由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根據商品種類代理情況陸續調整和公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資格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
(一)資格認證證書轉借、轉讓非母子公司關係的其他企業使用的。
(二)已獲得認證的企業連續兩年虧損、資產負債率超過100%的,失去認證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類商品流通一級代理商資格認證條件,由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根據商品種類代理情況陸續調整和公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