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匈牙利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協定備案函是由匈牙利在1998年05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8年05月19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已由中國外交部與匈牙利駐華大使館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完成。現將中方照會副本和譯文及匈方照會正本影印件及譯文送上,請予備案。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屬檔案:匈牙利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協定備案函
(〔98〕部領二字第59號)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第2—34/1998號照會,內容如下: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確認,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和領館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四、本協定未規定的事項,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
附屬檔案:1998第2-34號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確認,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和領館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四、本協定未規定的事項,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已由中國外交部與匈牙利駐華大使館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完成。現將中方照會副本和譯文及匈方照會正本影印件及譯文送上,請予備案。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屬檔案:匈牙利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協定備案函
(〔98〕部領二字第59號)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第2—34/1998號照會,內容如下: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確認,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和領館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四、本協定未規定的事項,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
附屬檔案:1998第2-34號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確認,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和領館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四、本協定未規定的事項,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