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網路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網路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是2018年8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通知,部署各地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網路直播服務許可、備案管理,強化網路直播服務基礎管理,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大力開展存量違規網路直播服務清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網路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等
  • 發布時間:2018年8月1日
  • 涉及範圍:網路直播服務
通知正文,通知解讀,取得成效,

通知正文

關於加強網路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文化廳(局)、新聞出版廣電局、網信辦:
近年來,針對從事網路直播業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現象多發的問題,有關部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查處、打擊一批違法違規企業。目前,通過網路直播服務傳播淫穢色情和低俗信息問題得到了初步遏制,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的意識、能力有所加強,但仍有部分未經許可非法上線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傳播有害信息,社會危害較大,民眾反映強烈。為落實《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要求,進一步清朗網路空間,現就加強網路直播服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網路直播服務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ICP備案手續,涉及經營電信業務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直播等業務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分別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網路文化經營、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等許可,並於直播服務上線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屬地公安機關履行公安備案手續。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路業務(以下簡稱“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履行ICP備案手續、未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接入服務。
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分發平台(以下簡稱“套用商店”)不得為未履行ICP備案手續、未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以下簡稱“APP”)分發服務。
二、強化網路直播服務基礎管理工作。各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要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位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向各地通信管理局報送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ICP、IP位址、域名等信息。
有關部門將建立違法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黑名單,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核驗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的ICP、IP位址和域名信息,不得為信息不一致、黑名單中的網路直播服務網站、APP提供網路接入服務。
套用商店不得為黑名單中的網路直播服務APP提供分發服務。
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要求落實用戶實名制度,加強網路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單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內容監看、審查制度和違法有害內容處置措施。
三、組織開展存量違規網路直播服務清理工作。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套用商店應立即進行全面清查,要求未提供ICP備案手續或者相關業務許可材料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在兩個月內補充相關材料,兩個月後仍然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停止服務,對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停止服務。
四、建立健全網路直播服務監管工作機制。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嚴格按照許可範圍開展業務,不得利用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要求建立內容審核、信息過濾、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制度,建立7×24小時應急回響機制,加強技術管控手段建設,按照要求處置網路直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記錄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並保存一定期限,對自己不具備存儲能力且不購買存儲服務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務。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數據。
五、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套用商店未盡到許可、備案手續審核及監管義務造成有害信息傳播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18年8月1日

通知解讀

通知要求,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ICP備案手續,涉及經營電信業務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直播等業務的,應分別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許可,並於直播服務上線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屬地公安機關履行公安備案手續。通知強調,為直播平台提供網路接入服務的企業,不得為未履行ICP備案手續、未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接入服務。套用商店不得為未履行ICP備案手續、未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網路直播平台提供APP軟體分發服務。
通知要求,各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一要按照要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向各地通信管理局報送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ICP、IP位址、域名等信息;二要對上述信息進行核驗,不得為信息不一致、有關部門違法網路直播平台黑名單中的直播網站、APP提供接入服務;三要落實用戶實名制度,加強網路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單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內容監看、審查制度和違法有害內容處置措施。通知強調,套用商店不得為列入有關部門黑名單中的網路直播APP提供分發服務。
通知要求,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套用商店應立即組織存量違規網路直播服務清理,要求未提供ICP備案手續或者相關業務許可材料的網路直播平台在兩個月內補充相關材料。通知強調,對兩個月後仍然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要停止服務;對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要立即停止服務。
通知在健全網路直播服務監管工作機制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一是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許可範圍開展業務,不得利用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二是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按照要求建立內容審核、信息過濾、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制度,建立7×24小時應急回響機制,加強技術管控手段建設,按照要求處置網路直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記錄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並保存一定期限。對自身不具備存儲能力且不購買存儲服務的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務。四是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査取證,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數據。
通知強調,對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套用商店未盡到許可、備案手續審核及監管義務造成有害信息傳播的,有關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取得成效

2018年8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會同工信部、公安部、文旅部、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網路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網路直播長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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