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是一部法律檔案,目的是依法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 意見一:認識環境執法配合工作的重要性
- 意見二:建立完善銜接配合工作機制
- 意見三:加強組織領導
簡介,意見一,意見二,意見三,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公安局:
為依法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現就加強環境保護、公安兩部門在環境執法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提出如下意見:
為依法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現就加強環境保護、公安兩部門在環境執法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一
進一步認識環境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
(一)樹立責任意識,明確監管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做好排污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重點企業管理檔案;強化日常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並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排放、傾倒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人,以及盜竊、損毀環境監測設施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偵查。對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及時排除阻擾,堅決依法處理。對因環境執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妥善處置。
(二)樹立合作意識,聯合整治突出環境問題。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強化部門執法聯動,發揮綜合監管優勢,開展統一行動,集中解決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段嚴重污染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在執法聯動中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樹立證據意識,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要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證據。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偵辦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要藉助環境保護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提高辦案質量。公安機關應結合自身職能,主動摸排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發動民眾舉報,立案偵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樹立責任意識,明確監管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做好排污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重點企業管理檔案;強化日常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並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排放、傾倒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人,以及盜竊、損毀環境監測設施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偵查。對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及時排除阻擾,堅決依法處理。對因環境執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妥善處置。
(二)樹立合作意識,聯合整治突出環境問題。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強化部門執法聯動,發揮綜合監管優勢,開展統一行動,集中解決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段嚴重污染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在執法聯動中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樹立證據意識,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要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證據。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偵辦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要藉助環境保護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提高辦案質量。公安機關應結合自身職能,主動摸排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發動民眾舉報,立案偵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意見二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銜接配合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重大聯動事項。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聯席會議。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聯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聯動工作的對策。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的環境執法問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促進聯動協作配合。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議定事項。
(二)建立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強化日常聯動執法。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明確內部機構在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中的職能分工,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絡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協調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制定聯動工作方案和行動計畫,積極開展執法聯動專項行動,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
(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機制,規範聯動執法程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斷完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機制。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按照《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和本地區制定的關於案件移送規定的要求,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式和監督等要求,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工作,防止“以罰代刑”。
(四)建立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加強案件風險研判。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必要時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安監等部門,針對案件性質、複雜程度、涉及範圍、可能導致的後果等情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研判,並對案件的調查、證據的使用等細節進行討論,確保案件依法處理。
(五)建立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遇到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式,分工協作,防止證據滅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取樣、監測,出具監測報告,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提高案件查處效率。對環境污染涉案責任人身份不易確定、可能逃逸、證據難保全,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立案偵查。
(六)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提高聯動執法效率。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專業特長和執法特點相互學習,相互指導,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調查取證的能力和證據質量,實現證據的互信和共享。兩個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辦理動態、共同分析案件辦理中的疑難問題,共同研究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對策和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藉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定電子化環境保護、公安聯合執法系統,實現環境違法案件信息互聯互通,提高聯動執法效率。
(七)建立獎懲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將本部門查處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開展聯合執法情況等納入本系統目標考核,組織開展年度表彰獎勵工作,有效調動執法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該查不查、該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擾案件查處,甚至包庇縱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重大聯動事項。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聯席會議。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聯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聯動工作的對策。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的環境執法問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促進聯動協作配合。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議定事項。
(二)建立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強化日常聯動執法。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明確內部機構在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中的職能分工,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絡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協調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制定聯動工作方案和行動計畫,積極開展執法聯動專項行動,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
(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機制,規範聯動執法程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斷完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機制。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按照《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和本地區制定的關於案件移送規定的要求,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式和監督等要求,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工作,防止“以罰代刑”。
(四)建立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加強案件風險研判。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必要時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安監等部門,針對案件性質、複雜程度、涉及範圍、可能導致的後果等情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研判,並對案件的調查、證據的使用等細節進行討論,確保案件依法處理。
(五)建立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遇到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式,分工協作,防止證據滅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取樣、監測,出具監測報告,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提高案件查處效率。對環境污染涉案責任人身份不易確定、可能逃逸、證據難保全,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立案偵查。
(六)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提高聯動執法效率。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專業特長和執法特點相互學習,相互指導,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調查取證的能力和證據質量,實現證據的互信和共享。兩個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辦理動態、共同分析案件辦理中的疑難問題,共同研究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對策和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藉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定電子化環境保護、公安聯合執法系統,實現環境違法案件信息互聯互通,提高聯動執法效率。
(七)建立獎懲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將本部門查處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開展聯合執法情況等納入本系統目標考核,組織開展年度表彰獎勵工作,有效調動執法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該查不查、該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擾案件查處,甚至包庇縱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人員的法律責任。
意見三
強化各項保障措施,為執法聯動配合工作奠定基礎
(一)提供組織保障,密切協作配合。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精心周密部署,制定實施方案,建立長效機制,認真研究解決執法銜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規範嚴格執法。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案件移送審查工作,專職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推進環境執法聯動的常態化、制度化。
(二)強化業務培訓,提高辦案水平。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把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作為一項最為緊迫的基礎工作,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要通過聯合培訓、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門學習鍛鍊等多種形式,全面系統地學習環境保護執法和刑事辦案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重點加強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有關法律適用知識的培訓,提升環境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執法氛圍。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堅持走民眾路線,發動民眾,依靠民眾,爭取民眾對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開展“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益宣傳教育,深入化工、造紙、醫藥、印染、採礦、冶煉、固廢處理等高污染企業,以案說法,強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懾環境違法行為人。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微博,方便民眾舉報、投訴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經查證屬實的民眾舉報線索,要向舉報人兌現獎勵。
(四)落實經費保障,確保運轉有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加強執法銜接配合機制建設的資金保障,將日常辦公、信息交流、舉報獎勵、辦案設備、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工作預算,積極向財政部門申請專項經費,確保環境執法銜接配合機制正常運轉。
請將本意見逐級傳達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基層公安辦案單位。執行中遇到問題,分別請示環境保護部、公安部。
(一)提供組織保障,密切協作配合。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精心周密部署,制定實施方案,建立長效機制,認真研究解決執法銜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規範嚴格執法。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案件移送審查工作,專職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推進環境執法聯動的常態化、制度化。
(二)強化業務培訓,提高辦案水平。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把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作為一項最為緊迫的基礎工作,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要通過聯合培訓、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門學習鍛鍊等多種形式,全面系統地學習環境保護執法和刑事辦案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重點加強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有關法律適用知識的培訓,提升環境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執法氛圍。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堅持走民眾路線,發動民眾,依靠民眾,爭取民眾對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開展“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益宣傳教育,深入化工、造紙、醫藥、印染、採礦、冶煉、固廢處理等高污染企業,以案說法,強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懾環境違法行為人。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微博,方便民眾舉報、投訴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經查證屬實的民眾舉報線索,要向舉報人兌現獎勵。
(四)落實經費保障,確保運轉有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加強執法銜接配合機制建設的資金保障,將日常辦公、信息交流、舉報獎勵、辦案設備、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工作預算,積極向財政部門申請專項經費,確保環境執法銜接配合機制正常運轉。
請將本意見逐級傳達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基層公安辦案單位。執行中遇到問題,分別請示環境保護部、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