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氣功醫療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關於加強氣功醫療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是河北省衛生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7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關於加強氣功醫療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強氣功醫療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 發布機構:河北省衛生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7月17日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
檔案原文
氣功療法是一種主要通過自我鍛鍊來疏通經絡、調攝心神、平衡陰陽氣血而達到祛病強身的醫療保健方法,是中醫醫療保健方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近幾年來,由於醫療保健需求量的增加,氣功療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使這一傳統的方法得到普及和推廣,為人民民眾的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但是,由於管理工作跟不上,法規不健全,對已有的法規貫徹執行不嚴,致使目前氣功醫療秩序比較混亂,特別是在“發放外氣”為患者治病方面問題更為突出,一些人藉機誇大氣功作用,甚 至欺騙民眾,牟利發則,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為了加強氣功醫療的管理,保障人民民眾利益和氣功醫療的健康發展,特做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管理的範圍是對他人傳授或使用氣功療法開展的醫療活動。硬氣功、武術氣功、特異功能等不列入本《規定》管理範疇。
二、凡在公共場所講授、傳授氣功療法者,要向講授、傳授活動所在地的縣(區)級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傳授的功法、內容、療效、形式、收費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活動。傳授氣功療法,要有嚴格的科學態度,防止出偏和發生事故。
三、凡在醫療衛生單位從事氣功醫療活動者,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中醫師、士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必須取得醫師、醫士資格,並具有氣功 醫療技能。
四、凡運用“發放外氣”為他人治病者,除取得醫師、醫士資格外,還要向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對其申請治療的病種,由受理 機關在指定的地(市)級以上醫療單位進行30例同一病種的臨床療效驗證,經統計學處理和有關專家認定確有療效後,方可到當地地(市)級以上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註冊,領取《氣功醫療許可證》,並嚴格按指定病種執業。《氣功醫療許可證》,由審批機關印發。
五、醫療衛生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符合本《規定》第三、四條的人員從事氣功醫療活動。凡運用氣功進行治療的病例,必須建有完整的病歷,以便總結和檢查。
六、一切非醫療衛生單位(含部隊),不得擅自開展氣功醫療活動;醫療衛生單位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規定》的人員從事氣功醫療活動。
七、氣功醫療收費要合理,各地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收費標準,嚴禁濫收費。
八、對氣功醫療的宣傳報導,必須尊重科學,實事求是,正確引導,不得誇大獵奇,更不能帶有迷信色彩。有關氣功醫療的廣告須經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九、凡出國對他人傳授或使用氣功療法進行醫療活動者,應符合本《規定》的有關條款,並按出國審批許可權報經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十、凡違反本《規定》者,由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取締等行政處罰。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規定》下達之前已開辦的氣功醫院、門診部、診所、個體開業人員以及以各種名義進行氣功醫療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均要按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申報、登記、審批,凡不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取締。目前暫不再審批開設獨立的氣功醫療機構。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三、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發布日期:19891019
實施日期:198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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