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於2017年11月20日由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核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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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發布
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全文
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事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事關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繁榮,事關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對於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破解制約智慧財產權審判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不斷深化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樹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最佳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高點定位。立足國家戰略層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發展大局,積極適應國際形勢新變化,加強事關智慧財產權審判長遠發展的全局性、體制性、根本性問題的頂層設計,改革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機制。
——堅持問題導向。緊扣人民民眾司法需求,針對影響和制約智慧財產權審判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研究對策措施,著力破解難題、補齊短板,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水平。
——堅持改革創新。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遵循審判規律,以創新的方法激勵創新,以創新的方式保護創新,以改革的思維解決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使改革創新成為智慧財產權審判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源泉。
——堅持開放發展。既立足我國國情,又尊重國際規則,借鑑國際上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成功經驗,積極構建中國特色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模式,不斷增強我國在智慧財產權國際治理規則中的引領力。
(三)改革目標
以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為基礎,以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體系建設為重點,以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為保障,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有效遏制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領域司法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向現代化邁進。
二、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
(一)建立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
根據智慧財產權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點,完善證據保全制度,發揮專家輔助人作用,適當加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建立激勵當事人積極、主動提供證據的訴訟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公證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固定證據的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
(二)建立體現智慧財產權價值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1.堅持智慧財產權創造價值、權利人理應享有利益回報的價值導向。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在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智慧財產權、鼓勵創新運用為導向,以實現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賠償低”問題。
2.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降低維權成本。對於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賠償力度,提高賠償數額,由敗訴方承擔維權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有效遏制和威懾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實現向智慧財產權嚴格保護的歷史性轉變。
(三)推進符合智慧財產權訴訟規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進一步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依法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加強司法大數據的研究套用,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例指導制度,改進裁判方式,推進智慧財產權案件繁簡分流,切實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救濟的便民性和時效性,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周期長”問題。
三、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
1.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要求,從推動建成智慧財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的戰略高度,認真總結智慧財產權審判基本規律和經驗,加強現狀分析和對國際趨勢的研判,研究建立國家層面智慧財產權案件抗訴審理機制,實現有關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從根本上解決智慧財產權裁判尺度不統一、訴訟程式複雜等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性難題。
2.全面總結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設立、運行、建設、發展的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式實施;進一步健全符合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規律的專門化審判體系,有效滿足科技創新對智慧財產權專門化審判的司法需求。
(二)探索跨地區智慧財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
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審判優勢資源,探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集中管轄京津冀地區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專門化審判在推動京津冀創新驅動發展方面的獨特作用,為京津冀形成協調創新共同體、實現經濟轉型和科學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完善智慧財產權法院人財物保障制度
1.建立分類管理、定向培養、跟蹤考核、適時調整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案件的受理數量、增長趨勢、難易程度等,動態調整法官員額,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2.根據智慧財產權法院隸屬關係和工作實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明確智慧財產權法院購買社會服務的依據,促進智慧財產權法院財務工作規範化。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
(一)加大智慧財產權審判人才培養選拔力度
1.在保持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穩定的前提下,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之間、智慧財產權專門審判機構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形式多樣的人員交流機制,有計畫地選派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有培養潛力的智慧財產權法官到有關黨政機關等任職、掛職,可以從立法工作者、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智慧財產權法官,進一步激發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堅定、顧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術並具有國際視野的智慧財產權審判人才。
(二)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
探索在編制內按照聘任等方式選任、管理技術調查官,細化選任條件、任職類型、職責範圍、管理模式和培養機制,規範技術審查意見的採信機制,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對有效查明技術事實、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量效率的積極作用,增強技術事實認定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實施
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責任部門,確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工作要求及時有效落實。
(二)強化工作保障
有關地區和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的要求,統籌調配人民法院現有司法資源和相關審判力量,在經費保障、物資裝備等方面做好對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大力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國際化建設。
(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積極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有關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智慧財產權審判規律的特別程式法,加強智慧財產權案件專門審判組織、訴訟管轄、證據規則、審理程式和裁判方式的法律化、制度化。
意見通過
2017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
會議審核通過了《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
內容要求
會議強調,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要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樹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體系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量效率,最佳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