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的通知》是由省衛生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制定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的通知
- 檔案類型:政策通知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財政局:
根據省發改委、省衛生廳《關於制定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11〕2444號)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的指導意見》(贛衛農衛字〔2011〕2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
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村醫療機構現有的門診掛號費、門診診查費、注射費(含肌肉注射、靜脈注射、皮下輸液、靜脈輸液、小兒頭皮靜脈輸液)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按次(指一次醫囑)收取,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次10元,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每次6元,不再執行合併的原項目收費標準。
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
新農合門診統籌定點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診療費每次新農合支付8元,患者個人自付2元;新農合門診統籌定點的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一般診療費每次新農合支付5元,患者個人自付1元。
一般診療費按參合農民年人均門診2.0—2.5次和新農合支付標準核算年度總額,採用門診總額預付的方式,經新農合經辦機構考核後,與門診醫藥費用的報銷部分一起按月支付給門診統籌鄉、村級定點醫療機構。
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