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的通知

《關於制定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的通知》是由省衛生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制定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的通知
  • 檔案類型:政策通知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財政局:
根據省發改委、省衛生廳《關於制定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11〕2444號)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的指導意見》(贛衛農衛字〔2011〕2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新農合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
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村醫療機構現有的門診掛號費、門診診查費、注射費(含肌肉注射、靜脈注射、皮下輸液、靜脈輸液、小兒頭皮靜脈輸液)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按次(指一次醫囑)收取,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次10元,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每次6元,不再執行合併的原項目收費標準。
二、一般診療費支付標準
新農合門診統籌定點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診療費每次新農合支付8元,患者個人自付2元;新農合門診統籌定點的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一般診療費每次新農合支付5元,患者個人自付1元。
一般診療費按參合農民年人均門診2.0—2.5次和新農合支付標準核算年度總額,採用門診總額預付的方式,經新農合經辦機構考核後,與門診醫藥費用的報銷部分一起按月支付給門診統籌鄉、村級定點醫療機構。
三、其他事項
參合農民在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住院,藥事服務費按參合農民使用基本藥物總量的15%,通過購買服務轉換機制,繼續由新農合基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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