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多瑙河確定規章的公約的最後議定書是由法國,英國在1921年07月23日,於巴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制定多瑙河確定規章的公約的最後議定書
- 條約分類:航運
- 簽訂日期:1921年07月23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巴黎
在簽訂制定多瑙河確定規章的檔案時,為使檔案的意義更加明確,下面簽署的全權代表同意如下:補充第二條
本規章所載行政制度,在多瑙河國際委員會決定位於薩摩斯河口與提索-烏吉拉克之間的提索部分可以通航時,即將適用於該部分。補充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得理解為排除沿河各國將來要求凡爾賽條約第三百三十八條及其他和約相應條款內所述一般公約所承認特殊條件的利益。補充第二十二條
(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交通應理解為由外國船籍的船舶在同一國家的各港口之間載運旅客和貨物的任何公共服務,而且此項服務是相當正常地和不斷地進行著,其數量相同於可以適當地稱為正常航線的範圍,足以對經營地國的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者。
(二)茲經諒解,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絕不改變根據凡爾賽和約第三百三十二條及其他和約中有關協約國為一方與德國、奧地利、保加利亞和匈牙利為另一方之間,或者在後者各國相互間的關係的相應條款而存在的地位,只要這一地位為了執行凡爾賽條約第三百七十八條及其他和約相應條款尚在存續的期間。
上述期間屆滿時,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毫無例外地適用於一切國家。補充第二十三條
交通過境的國家無權禁止第二十三條所述貨物、人或動物過境,但交通過境國家的衛生和獸醫法律或有關此類事項的國際公約有規定者不在此例。補充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應理解為外國臣民不得享有比較有關國家臣民更優越的地位。補充第四十二條
如果在第四十二條所指五年期間屆滿前決定撤消歐洲委員會時,本公約各簽字國政府應就修改本規章的條件達成協定。補充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應理解為不得違反凡爾賽條約第三百四十九條及其他和約相應條款所載各規定。
本議定書與議定書所引述的公約具有同樣效力,並在同樣期間有效。下面簽署的全權代表制定本議定書,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