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4年中央進口貼息(第二批)申報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14年中央進口貼息(第二批)申報工作的通知,針對於2013年度的進口,是企業的申請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14年中央進口貼息(第二批)申報工作的通知
  • 針對:2013年度的進口
  •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 通知1:企業申請條件
  • 通知2:企業填報材料
檔案內容,通知內容,

檔案內容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財政局:
日前,針對2013年度的進口,中央進口貼息資金已經完成申報和審核工作並即將下撥。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關於2014年度外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2014〕58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4版)》(以下簡稱《目錄》)通知要求,為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撥付進度,2014年中央財政分兩批組織申報並下撥進口貼息資金。為做好2014年度第二批中央進口貼息資金申報工作(針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進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企業申請條件
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資金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及《通知》中相關條件要求,申請進口貼息的技術為自非關聯企業引進或產品屬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且列入《目錄》規定範圍。
(二)申請進口貼息的技術或產品,屬於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契約並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的進口技術或完成報關手續的進口產品。進口產品完成報關的日期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
(三)企業不得重複申請進口貼息資金。對重複申請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貼息。
二、企業填報材料
企業應按照《資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合法證明材料,補充要求如下: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等。報告應主要圍繞引進設備實際或預計可產生的效益這一主題,包括生產效率、產品質量提升,節約勞動用工,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成效。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實事求是。
(二)《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見附表1)及電子數據。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見附表2)及電子數據。填報申請表時,應按各海關報關單列明的項目逐項填報,不得將相同商品合計填報。申報進口產品的,應在"海關報關單號"欄中準確填寫18位海關報關單號。《目錄》中對進口產品有技術參數(含量)要求的,應在"商品技術參數"欄內,填寫該產品對應的實際參數,並註明參數在所附材料中的頁碼。如果企業提交的進口契約中未列明商品技術參數(含量)的,需提供產品說明書或相應證明材料(特別提醒:資源性產品主要元素含量應提供國家認可的有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證明)。
(五)進口產品訂貨契約或技術進口契約(複印件)。
(六)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
(七)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契約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契約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註明技術進口契約號的付匯憑證(複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契約。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許可、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技術諮詢等方式自非關聯企業引進《目錄》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不含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付匯憑證上請註明技術引進契約號、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
(八)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應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複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複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如因關稅為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可不提交免稅證明,但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屬於《目錄》中C74項申報時不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但需提交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的認定檔案。
(九)在資金申請檔案中說明本企業近五年有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引進技術的應說明是否從關聯企業引進,企業更名的應說明相關情況並附證明材料。
(十)《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付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在填報《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時,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6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申報材料報送
(一)請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收集轄區內符合申報進口貼息條件企業的申報材料(包含《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和《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等電子數據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報告等完整的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於2014年8月5日前上報至省商務廳(進口處)二份、省財政廳(外經處)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業按照《資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上述補充要求組織詳細的申報材料。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複印件內容應清晰可辨),一式四份,報送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財政局,同時提供申請報告的WORD電子文檔,《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和《2014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EXCEL電子數據。為保證申報的電子數據有效,請企業嚴格按2014年省商務廳提供的EXCEL電子表格樣式(見附屬檔案)錄入數據。
四、其他事項
(一)鑒於中央財政貼息具有時間界限嚴、申報材料錯誤不能更正和補報、貼息標準高(2013年進口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和關鍵設備按0.32元/美元、資源性原材料按0.06元/美元的標準貼息)等特點,為避免屬地企業遭受損失,請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財政局務必安排專人負責該項工作,廣泛通知並認真指導本地區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做好申報工作,確保不漏報錯報。對於企業的全部申報資料要嚴格審核把關,主動幫助企業解決在申報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特別要注意企業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相關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資金辦法》和《目錄》可在財政部、商務部網站或百度上查找。
(二)企業在收到財政撥付的進口貼息資金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反饋貼息資金到位日期金額情況和《進口國外先進設備、技術成效情況表》(見附表4),傳送到省商務廳、財政廳聯繫人信箱。
(三)因今年第二批進口貼息申報時間緊,請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儘快會同財政局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以便省廳及時向財政部和商務部報送我省有關情況。申報要求如有變動,以商務部、財政部正式申報通知為準,省商務廳將及時予以通知。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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