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綜合治理 “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是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 文號:教學[2016]2號
關於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防範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有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重要性
2012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四部委《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46號)。各省(區、市)認真貫徹落實檔案精神,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積極解決隨遷子女在當地高考問題,對促進教育公平、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近幾年,部分人員利用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高考政策,通過非正常學籍遷移、空掛學籍、違規落戶、提供虛假學籍證明材料等手段在一些省份獲取高考資格。這種“高考移民”投機行為通過不正當競爭擠占了有關省份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學機會,引起有關省份民眾和廣大考生的不滿。對此,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維護考生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公正與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採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高考移民”投機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高校考試招生環境。
落實綜合治理“高考移民”的主要任務措施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定監管實施方案。在每年全國統一高考報名前開展學籍核查和實際就讀情況核查。在學期中,採取定期不定期進校進班點名、重點學校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區域內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等)學生學籍管理、學生實際就讀情況等的監督檢查,督促高中階段學校強化內部管理,規範辦學行為。重點發現和糾正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的現象,對違規招收的“在冊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學生,要及時清退。要加強高中學生學籍信息管理和審核,所有入學、轉學、退學等必須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學籍主管部門在高考報名前要全面、準確向招生考試機構提供考生學籍和實際就讀情況等信息。要科學合理制定中考報名政策,確保與本省(區、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高考政策和治理“高考移民”措施相銜接、相協調。
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結合深入推進戶口登記管理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嚴格戶口遷移辦理程式。要加快建立戶口遷移網上流轉核驗機制,實現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信息網上備案、流轉和核驗,防止隨意更改遷移證件信息和遷入地“空降戶”等問題發生。要加強跨省戶口遷移監管,嚴格核查戶口遷移事由是否正當合理,對其中擬投靠非直系親屬落戶、遷入高中階段學校集體戶以及未滿18周歲人員單獨遷移等情況,擬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核實工作,最大程度防止“高考移民”違規落戶問題的發生。要全面實行戶籍管理首接責任制和終身責任制,對在戶口登記管理中不認真審核把關導致發生“高考移民”等違法違規落戶問題的,要堅決依法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進行高考報名資格審查。要按照本省(區、市)高考報名條件,以及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信息,對在校學生參加高考的報名資格、各學年的學籍和實際就讀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進入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還需對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的報名資格進行審查。對戶口跨省遷移的考生,要重點核查證明材料、家長從業經歷、相關證明檔案和印章的真偽;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考生,要重點審查考生學籍、實際就讀情況,結合相關部門材料審查家長穩定就業、穩定住所和社保繳納等情況。對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要取消考生報名資格,並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通報情況。對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的考生,要協調考生流出地妥善解決高考報名問題。
高中階段學校要規範辦學行為。加強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如實進行新生學籍註冊。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招生計畫,嚴格按照規定錄取新生,不得未經批准擅自追加計畫招生、超計畫招生和無計畫招生。各高中階段學校要規範證明出具手續,健全出證崗位責任制,嚴格出證管理,有關實際就讀證明要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負責。嚴禁為學生非正常遷移學籍、空掛學籍、偽造學籍、出具虛假就讀證明,嚴禁虛假一年制中職招生,認真落實“一生一籍、籍隨人走、人籍合一”。
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有關地方、部門要嚴肅查處“高考移民”違法違規行為。對於通過非正常戶籍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以及對“高考移民”包庇縱容和為不符合條件的考生違規辦理報名的有關人員和單位,要依法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和追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屬於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工作人員,要從嚴從重處理。
高中階段學校有為學生非正常遷移學籍、空掛學籍、偽造學籍、出具虛假就讀證明、進行虛假跨省合作辦學或虛假一年制中職招生等行為的,依據《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公辦學校,要對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並對學校主要負責人或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民辦學校,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學校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可視情節核減下一年度招生計畫;涉及非法頒發學歷證書,學籍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造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學校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吊銷辦學許可。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公職人員的子女通過非正常戶籍學籍遷移、戶籍學籍證明材料造假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國家公職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並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開曝光。對於實施和參與“高考移民”活動的黨員幹部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紀處分。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有關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教育、公安部門為主的專門機構,統籌開展治理“高考移民”專項行動。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高考報名條件和辦法,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完善綜合治理“高考移民”的措施。在防範和打擊“高考移民”的同時,也要認真做好為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地參加高考的服務工作。
各省(區、市)要加強宣傳工作,儘早向社會發布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報名辦法等事項,讓廣大考生和家長知曉有關政策。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高考誠信教育和宣傳,營造良好的考試招生環境。
教育部 公安部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