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礦業權實地核查發現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4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關於做好礦業權實地核查發現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好礦業權實地核查發現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4月01日
- 主題分類:礦產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
為做好礦業權實地核查發現問題的處理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礦業權登記數據更新與換證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號)和國土資源部開發司《關於礦業權核查換證工作有關要求補充說明的函》(國土資礦函〔2010〕215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一、區別情況處理實際開採範圍與採礦權許可證批准範圍不一致問題
實際開採範圍與採礦許可證批准範圍不一致的,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縣(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核查單位,進行實地核實,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
(一)實際開採礦體及儲量與原發證時儲量核實的礦體及儲量基本一致,由於測量技術等客觀原因造成採礦許可證標定礦區範圍與應開採的礦體實際位置不一致的,經縣(區、市)國土資源局做出書面說明,按礦業權實地核查數據,結合辦理採礦許可證時儲量地質報告圈定礦體的範圍,按照儲量不增加,礦區平面範圍圖形、面積基本不變的原則,考慮實際開採現狀,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礦區範圍調整意見。屬省廳發證許可權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將礦區範圍調整意見報省廳審查並按變更登記辦理礦區範圍更正手續;屬市縣局發證許可權的,由市局辦理礦區範圍更正手續。實際開採礦體及儲量明顯超出原發證時儲量核實的礦體及儲量,按超越礦區範圍開採處理。
(二)受地形地貌限制,部分採掘工程超出採礦許可證標定礦區範圍但未增加可采資源儲量的,經採礦權人申請,縣(區、市)國土資源局現場核實,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礦區範圍調整意見,報登記機關辦理礦區範圍變更登記手續。
二、嚴格處理超越礦區範圍開採行為
對依照實地核查數據可能存在超越礦區範圍開採問題的礦山,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縣(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核查單位進行進一步核實。確有超越礦區範圍開採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到位,該吊銷採礦許可證的應予吊銷;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程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違法行為較輕,達不到吊銷採礦許可證程度的,依法處罰到位後,辦理換證手續。
三、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
對實地核查結果有異議的,由縣(區、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確認,報省核查項目辦公室審核。確需重新測量驗證的,經省廳核查項目辦公室同意後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縣(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核查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驗證,若確無超越礦區範圍開採、漂移等問題的採礦權,由核查單位對有關情況做出說明,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省廳同意後辦理換證手續;如存在超越礦區範圍開採等違法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關於在本次實地核查中被認定為礦山超越礦區範圍開採的老硐、采坑、廢棄井,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核查單位進行現場核實認定,如確屬礦山越界開採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與礦山無關,則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現場核實意見報省廳同意後,辦理換證手續。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核查問題處理工作應於2011年4月底前完成,並將有關處理意見匯總上報省核查項目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