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上海市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推動本市產業轉型升級,在總結本市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本市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建設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上海市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發展的指導意見
  • 外文名:Guidance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functional areas in the productive service industry in Shanghai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產業定位,規劃布局,建設程式,建設內容,評估和複審,實施日期,

指導思想

按照上海“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總體戰略,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為契機,根據“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及“四個中心”建設目標,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圍繞“四新”經濟培育、產業轉型升級和二三產業融合,聚焦重點領域,明確產業定位、發展方向和區域特色,推進產業鏈延伸、產業集聚和創新聯動。以產城融合和產業綜合體建設為核心,堅持“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的指導原則,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園區功能提升,推動上海產業提質增效升級。

基本原則

——科學布局,產業集聚。充分發揮區縣產業基礎和區位條件優勢,形成與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相統一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布局。
——市區聯手,突出重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市區聯手,以區為主,突出重點,加大對重點項目的聚焦,因地制宜地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建設。
——規範建設,建管並重。明確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建設標準,優選主體,加強規範,穩步推進;加強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管理,定期開展複審評估
——區區合作,優勢互補。推動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通過公共服務平台等開展聯動合作,實現各園區協同創新、優勢互補。

產業定位

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主要發展總集成總承包、研發設計、供應鏈管理和物流、融資租賃等金融專業服務、專業維修等售後服務、節能環保服務、檢驗檢測認證、電子商務及信息技術服務、專業中介、商務諮詢、服務外包、人力資源服務和品牌建設等產業,建設形成一批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的功能區域,形成一批對接產業鏈上下游、集聚重點產業和“四新”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

規劃布局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有序推進存量建設用地最佳化利用並盤活存量工業用地,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規劃布局重點與區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新城產城融合建設、傳統工業基地改造提升、新興製造業基地配套、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及城市外圍發展、中心城區和城市副中心提升改造等相結合。

建設程式

市區(縣)兩級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發展改革委、規劃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部門共同協調推進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指導、認定、推進和評估。各區(縣)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申報和具體組織推進。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申報受理,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認定、複審評估。
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設立分為創建和認定兩種類型。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申報。
(一)創建類
1.申報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園區單位,可以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提出創建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申請:
(1)符合全市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產業定位清晰,有明確的發展重點,特色鮮明;
(2)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3)有明確的四至範圍,符合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布局規劃要求;
(4)有具體的建設目標和明確的建設周期;
(5)有規範的開發機構和運營管理機構履行管理、監測、統計、服務等職責,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6)能提供適合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具有完善的環境基礎設施、便捷的交通條件等。
2.申請材料
(1)基本情況表;
(2)申請單位和相關區域的基本情況;
(3)四至範圍圖和用地性質說明、區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4)產業發展規劃;
(5)區域環評情況;
(6)創建實施方案;
(7)其他相關檔案。
3.申報程式
(1)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2)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按照市、區(縣)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要求,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產業發展規划進行評審,並會同區(縣)發展改革委、規劃土地局、環保局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和提出意見,將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3)市經濟信息化委收到申報材料後,在徵求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意見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批覆同意創建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並辦理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創建工作手續。
(二)認定類
1.申報條件
園區單位除具備創建的(1)-(6)項條件外,規劃開發區域內生產性服務業須達到一定規模,可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申報認定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
2.申請材料
(1)-(3)同創建申請材料;
(4)業態發展和形態建設情況;
(5)區域環評審批意見;
(6)基礎管理情況;
(7)其他必要材料。
3.申報程式
(1)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申報,並提交申請材料。
(2)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會同區(縣)發展改革委、規劃土地局、環保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初審。
(3)初審時,區(縣)職能部門應與市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在市經濟信息化委指導下,負責對申報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產業發展及布局規劃、園區運營管理、相關配套環境、公共服務功能等進行審核;區(縣)發展改革委在市發展改革委指導下,負責對申報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與周邊區域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情況等進行審核;區(縣)規劃土地局在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指導下,負責對申報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四至範圍圖、區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等進行審核;區(縣)環保局在市環保局指導下,負責對申報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規劃建設是否符合區域環評要求進行審核。
(4)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匯總區(縣)各職能部門的初審意見,將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5)市經濟信息化委收到申報材料後,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會審,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並辦理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認定手續。

建設內容

(一)推進產業集聚發展。結合上海生產性服務業重點產業指南,積極吸引符合產業導向的生產性服務業高端項目落戶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促進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
(二)建設公共服務平台。積極搭建網路信息、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展示交易、研發設計和國際交流等各類公共服務平台,提升園區的服務能級。
(三)完善配套服務環境。不斷提升、完善園區各類配套服務和環境,通過設立“眾創空間”等,支持園區內各類創新創業。
(四)開展園區對接聯動。通過產業鏈延伸、資源對接和跨界融合,加快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之間的聯動互動、對接合作、協同創新。
(五)探索創新開發模式。探索“基金基地”等創新開發模式,在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內創建一批“四新”經濟創新基地。
(六)擴大品牌輻射效應。進一步提升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品牌影響力,擴大品牌輻射半徑,將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建設成為集成新型產業生態鏈的樞紐和基地。

評估和複審

為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進行不定期檢查、年度評估和複審。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以及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進行不定期檢查。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指導區(縣)經濟信息化委、經委(商務委)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評估為不合格:
1.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形態建設及生產性服務業業態發展未取得進展,招商引資未按照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划進行;
2.未按照要求及時提交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3.其他不符合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建設要求的嚴重行為。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每兩年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進行一次複審。
複審參考年度評估,結合日常的不定期檢查,對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進行較為全面的評審。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複審不合格:
1.連續兩年評估不合格;
2.年度評估結果與複審意見有重大出入且無正當理由的;
3.提供虛假材料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對複審不合格的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由市經濟信息化委通報所在區(縣)相關部門,並責成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在一年的時間內進行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撤銷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稱號並予以公告,兩年內不再受理認定申報。

實施日期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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