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靠貧農鞏固地團結中農問題

這是毛澤東於一九五五年九月七日發表的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依靠貧農鞏固地團結中農問題
  • 外文名:無
  • 作者:毛澤東
  • 發表日期:一九五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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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背景

土地改革運動是指新中國建立初期在新解放區開展的土地制度改革鬥爭。沒收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解放戰爭過程中,東北、華北等老新解放區(約有1.6億人口)已經實行了土地改革,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新中國成立後,廣大新解放區則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為了徹底實行土地改革,195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指示,開始在新解放區實行土改運動的準備工作。
1950年6月,中共七屆三中全會討論了新區土地制度改革。隨後,劉少奇在一屆政協全國委員會二次會議上,代表中共中央作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闡明了土地改革的重大意義和黨的方針政策。會議討論並同意劉少奇的報告和中共中央建議的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共中央決定,從1950年冬季開始,用兩年半或三年左右的時間,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在全國分期分批地完成土地改革。並規定在開展土地改革運動之前,縣以上的領導機關要選擇少數地區進行典型試驗,在做法上採取以點帶面,點面結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分批開展。
從1950年冬季開始,一場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農村廣泛展開。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中共中央規定的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和總政策是:依靠貧農、僱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鑒於解放後的新情況,《土地改革法》將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此外,對小土地出租者也採取了保護的政策,不徵收其出租的土地。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少地的農民,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時,採取保護民族工商業的政策。為了深入地發動民眾,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團深入農村,發動農民民眾,建立農會,組織農民向封建地主階級開展鬥爭,建立了城鄉最廣泛的反封建統一戰線。
在土改中,對於地主分子,除個別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予以鎮壓外,都分給一定數量的土地,讓其在勞動中改造成為新人。土地改革運動是有領導地分期分批進行的,每期一般經歷了發動民眾、劃分階級成分、沒收和分配土地、複查總結等階段。到1952年底,除西藏等少數地區外,土地改革在全國農村勝利完成。加上老解放區土地改革,全國大約有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分得了大約7億畝土地和其他一些生產資料。土地改革的勝利,徹底消滅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農業生產力,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為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社會主義工業化和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創造了條件。

全文內容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區黨委:
現將福建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一件,發給你們參考。中央認為福建省委的方針是正確的。關於“依靠貧農(包括全部原為貧農的新中農在內)鞏固地團結中農”這個口號,在目前基本上依然是正確的,但是因為(一)新中農中間出現了富裕中農(即上中農),這些人中間除了若干政治覺悟較高的人以外,其餘的人暫時還不願意加入合作社;(二)老中農中間的下中農,由於他們的經濟地位原來就不富裕,有些則因為在土地改革的時候不正當地受了一些侵犯,這些人在經濟地位上和新中農中間的下中農大體相似,他們對於加入合作社一般地感到興趣。
因為以上兩個原因,故在一切合作化還沒有達到高潮,富裕中農還缺乏覺悟的地方,以首先吸收(一)貧農,(二)新中農中間的下中農(在毛澤東同志報告的修正本中,對於中農只分為上中農下中農兩部分,未提中中農,以免分得過細,不易區別。現在所說的下中農實際上包括原來所說的新中農中間的下中農和中中農兩個部分),(三)老中農中間的下中農,這樣三部分人加入合作社為適宜(並應依其覺悟程度,分作多批吸收進來,首先吸收覺悟較高的分子)。對於凡在目前不願入社的富裕中農,即新老中農中間的上中農,則不要勉強拉入。目前許多地方發生強迫富裕中農入社,目的在打他們的耕畜、農具的主意(作價過低,還期過長),實際上侵犯他們的利益,違反了“鞏固地團結中農”的原則。而這個馬克思主義的原則,我們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是決不可以違反的。
至於富裕中農中間資本主義思想濃厚的一些人,在目前一切合作社初辦或者還不占優勢的地方,不論是把他們拉進來,或者他們自己企圖鑽入合作社謀取領導地位(並非由於真正的政治覺悟),或者企圖組織低級社如黑龍江雙城縣所發現的那樣,對於樹立貧農和下中農的領導地位都很不利(個別公道能幹政治覺悟高的富裕中農,當然不在此例),而一切合作社是必須樹立貧農和下中農的領導地位的。有人說,現在的提法似乎是放棄“依靠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這個口號了,這是不對的,我們不是放棄這個口號,而是使這個口號按照新的情況加以具體化,即將新中農中間已經上升為富裕中農的人們,不算作依靠對象的一部分,而將老中農中間的下中農算作依靠對象的一部分,這是按照他們的經濟地位和對於合作化運動是否採取積極態度來劃分的。這即是說,貧農和兩部分下中農,相當於老貧農,作為依靠對象,而兩部分上中農,則相當於老中農,作為鞏固地團結的對象,而目前團吉他們的辦法之一,就是不要強迫他們入社,侵犯他們的利益。
此外,關於在農村中依靠什麼人的問題,還要明了幾點。我們首先應當依靠黨團員。我們區委以上的領導機關或者派到農村指導工作的幹部,不去首先依靠農村中的黨團員,而把黨團員混同於非黨團員民眾,這是不對的。第二,應當依靠非黨民眾中比較更積極一些的分子,這種人應當占農村人口百分之五左右(例如一個二千五百左右人口的鄉,應有這樣的積極分子一百二十五人左右),我們應當努力訓練出這樣一批人,我們也不應當把他們混同於一般民眾。第三才是依靠一般貧農和兩部分下中農的廣大民眾。這個依靠什麼人和如何依靠法的問題不弄清楚,合作化運動就會犯錯誤。
中央
一九五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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