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幫助尼日建設一座看台體育場的換文是由尼日在1981年02月13日,於尼亞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體育
- 簽訂日期:1981年02月13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2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尼亞美
(簽訂日期1981年2月13日
生效日期1981年2月13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部長
達烏達·迪亞洛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根據尼日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幫助尼日共和國政府建設三萬人看台體育場一座,所需費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兩國政府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規定的貸款項下支付。有關該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雙方將另簽契約加以規定。
二、中、尼雙方同意撤消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雙方簽訂的議定書規定的水泥廠項目。該項目已發生的費用,將在上述貸款項下結算。
以上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中、尼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駐尼日共和國大使館臨時代辦
張光
(簽字)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尼亞美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日共和國大使館臨時代辦
張光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來函,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謹代表尼日政府確認上述協定,並同意閣下來函和本函作為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該協定自本函簽字之日起生效。
鑒於上述,如蒙中方派遣專家組來尼實地進行建設體育場的技術考察,尼方表示感謝。尼日政府對體育場給予優先的重視。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代外長、工商經濟部長
哈米德·阿爾加比特
(簽字)
(外交和合作部長章)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於尼亞美
生效日期1981年2月13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共和國外交和合作部部長
達烏達·迪亞洛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一、根據尼日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幫助尼日共和國政府建設三萬人看台體育場一座,所需費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兩國政府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規定的貸款項下支付。有關該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雙方將另簽契約加以規定。
二、中、尼雙方同意撤消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雙方簽訂的議定書規定的水泥廠項目。該項目已發生的費用,將在上述貸款項下結算。
以上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中、尼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駐尼日共和國大使館臨時代辦
張光
(簽字)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尼亞美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日共和國大使館臨時代辦
張光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來函,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謹代表尼日政府確認上述協定,並同意閣下來函和本函作為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該協定自本函簽字之日起生效。
鑒於上述,如蒙中方派遣專家組來尼實地進行建設體育場的技術考察,尼方表示感謝。尼日政府對體育場給予優先的重視。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代外長、工商經濟部長
哈米德·阿爾加比特
(簽字)
(外交和合作部長章)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於尼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