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向坦尚尼亞的桑給巴爾派遣醫療隊的換文

關於中國向坦尚尼亞的桑給巴爾派遣醫療隊的換文是由坦尚尼亞在1980年07月01日,於桑給巴爾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醫療
  • 簽訂日期:1980年07月01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桑給巴爾
  (一)我方去文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桑給巴爾政府衛生社會福利部部長
薩比特·孔博·潔恰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已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方)應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桑給巴爾政府(以下簡稱桑方)的要求,同意派一支由三十人組成的醫療隊來桑給巴爾工作。
(二)中國醫療隊在指定的兩所醫院與桑給巴爾醫務人員密切合作,開展醫療工作(不包括法醫工作),通過醫療實踐交流經驗,互相學習,並開展巡回醫療。
(三)中國醫療隊在桑給巴爾工作期限定為兩年,從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後,中國醫療隊按期回國。如桑方要求延長,應在期滿前六個月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換文確認。
(四)中國醫療隊在桑給巴爾工作期間所需的藥品、試劑和器械由桑方負擔。
(五)中國醫療隊在桑給巴爾工作期間的住房、交通(交通工具、油料、維修、司機)、辦公費、旅差費、回國旅費和生活費由桑方負責。根據中、坦桑兩國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換文規定,中國醫療隊員的生活費,每月為1,400坦先令。中國醫療隊赴桑旅費由中方負擔。中國醫療隊員的生活費由桑方按月撥付給中國駐桑給巴爾領事館。如遇桑給巴爾物價變動超過百分之十時,雙方將進行協商,對原費用標準作相應調整。
(六)中國醫療隊在桑給巴爾工作期間享有中、桑雙方規定的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風俗習慣。中國醫療隊人員每工作期滿二十二個月享有兩個月的休假。休假期間的生活費標準按本換文第五條規定辦理。
桑方免除他們應繳納的直接稅款,並為他們提供開展工作的便利條件。
如蒙復函確認上述各點,本函和你的復函即成為兩國政府的一項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桑給巴爾
領事
曾璧趙
(簽字)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於桑給巴爾(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桑給巴爾領事館
領事曾璧趙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的來函,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謹代表桑給巴爾革命政府接受前述內容,並確認您的來函和本函將作為桑給巴爾政府和中國政府之間就此事項的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桑給巴爾衛生和社會福利部長
薩比特·孔博·潔恰
(簽字)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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