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9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解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12.17
  • 實施時間:2009.12.17
(2009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關於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解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9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2月17日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的具體計算方法是:
熱用戶應交納年度熱費總額除以年度供熱期天數乘以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乘以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所得出的數額,即為退還熱用戶熱費金額(退還熱用戶熱費金額=熱用戶應交納年度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
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的比例和退還熱費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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