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在2010.12.27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商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 頒布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商務部
- 頒布時間:2010.12.27
- 實施時間:2011.01.01
《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已經2010年10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和商務部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補充協定七》及《補充協定七》,現就《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第2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無須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但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經營地址、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其他事項參照《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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