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建立本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和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擬訂關於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管理和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道路、給排水、電訊、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及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和計畫;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及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研究擬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上級財政有關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貫徹執行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對城市地質圖、地形圖、旅遊圖等各種專題圖的編制和出版進行監督。
(十四)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級建設民間組織工作。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文稿草擬與審核、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外事、機關後勤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人事教育股
承擔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住建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定位、學習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系統基層黨建工作,指導做好黨員(含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做好全系統黨內統計、組織關係接轉、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等工作;抓好“創先爭優”等黨建活動,提出表彰全系統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的意見,總結推廣先進典型。
效能督查股
負責對上級和局安排的重點項目和重要工作的專項督辦和調查處理;負責局決策活動的組織、協調、聯絡和服務工作;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對重點項目的爭引銜接、資料完善和跟蹤;負責督查情況的通報、專報及跟蹤問效,辦好《督查通報》和《督查專報》。
行政審批股
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設計與科技股
負責組織對全市房屋及市政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擬定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和勘察設計評優及推廣、採用新技術,指導勘察設計任務的招標、投標與契約管理工作;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對進入本市從事勘察設計的外地單位進行備案管理;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地方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編制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和技術引進並組織實施,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科技引進項目的認證;指導行業科技成果和技術市場,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和新型建材、產品研製開發、“四新”成果的推廣套用及建設科技信息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城鄉規劃管理股
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規劃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定並監督實施;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負責城鄉規劃區內規劃管理工作,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指導全市城鄉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建築管理股
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監督執行建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類企業資質及個人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技術教育培訓;承擔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股
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房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等房地產行業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商品房預售、房屋產權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等工作。
城市建設股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指導市政公用專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路燈)、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各類地下管網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政設施維護股
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已建好的街道、井蓋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經常性巡查和及時維護、更換、修補等工作;負責及時清掏、疏通排水管道;負責對城市已建道路損毀標線的施劃;負責城市道路的破街、挖掘、恢復的日常監管。
村鎮建設股
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和村莊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日常工作。
政策法規股
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報批;指導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行政執法監督等有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
計畫財務股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市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種專項資金;承擔局統籌利用外資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財稅、價格政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落實;組織局直管項目立項的相關工作;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公室
組織調查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擬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接受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行為的舉報,對舉報及時核實、處理;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在徵收範圍內公布徵收補償情況;建立房屋徵收檔案。
房地產管理局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2、研究擬定全市房地產管理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違反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行為;
3、負責全市房地產抵押、交易、租賃管理
4、負責房屋面積測繪監督管理,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及檔案管理;
5、負責全市直管公房和經管房的日常管理
6、貫徹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及日常工作;
7、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歸集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指導、監管使用;
8、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資料審查及現場勘查,商品房預(銷)售資金監管和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登記管理;
9、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10、負責全市白蟻防治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執法大隊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規劃建設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建設行政執法方面的來信來訪,承辦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有關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和提案,受理有關的舉報投訴;行使全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主要行使對建設項目、建築市場(含裝修市場)、房地產市場、燃氣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閬中市供排水總公司
城市制水、供水、排水、市政設施安裝銷售。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
1、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計畫書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
3、對工程的實體質量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的行政管理;
4、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對工程安全進行抽查和各階段安全進行評價,對竣工工程項目出具安全評價書;
5、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開展質量管理評價和結構優質工程評定,向上級推薦國家、省優質工程;
7、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對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能力實施動態管理;
8、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
9、接受委託,承擔我市建築工程,建築構件、製品以及建築市場所用材料檢測;
10、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仲裁檢測,參與建築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的科技成果鑑定。
招投標造價管理站
全年度完成符合招標條件的報建項目,開展造價管理的日常工作。完成招標工作中的業主委託標底審查,審查工程預,結算工作,完成業主委託的造價鑑定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