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縣人民檢察院,位於福州市閩侯縣甘蔗甘洪路 。始建於1951年9月。隸屬閩侯縣委和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截至2010年,有編制人員90名,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反貪局等15個科室,檢察長張偉,副檢察長宋振民、林宇、林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 地址:福州市閩侯縣甘蔗鎮甘洪路
- 始建時間:1951年9月
- 級別:基層人民檢察院
歷史沿革
機構設定
辦公室 | 負責院務活動的組織計畫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負責起草檢察院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檔案及彙編信息、簡報;負責機要收發、文秘、督辦、統計、會務、接待和檔案管理;負責檢察院財務預算、決算、裝備和其它辦公用品的管理髮放、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
政治處 | 負責檢察院的黨建工作和幹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其中:辦公室負責檢察院黨建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工會、婦聯的日常工作;負責政治處的內務、後勤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
偵查監督科 | 負責檢察院管轄,由縣公安局和檢察院自偵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案件的審查;負責轄區內有關批准逮捕案件的覆核;負責對縣公安局和檢察院自偵部門的偵查監督;請示和提請延長羈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案件的審查 |
公訴科 | 負責屬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 |
反貪局 | 負責轄區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財產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接受上級交辦的其他經濟案件的調查、立案和預審 |
反瀆職侵權局 | 負責轄區內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
監所檢察科 | 負責對轄區內看守所、管教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擔發生在監獄、勞改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 |
民事行政檢察科 | 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經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件;負責轄區內民事、經濟、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負責受理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 |
控告申訴科(舉報中心) | 負責受理檢察院管轄的公民或法人的舉報,負責檢察院其他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的初查工作;承擔檢察院管轄的其它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 |
職務犯罪預防科 | 研究、分析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
監察科 |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院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
法律政策研究室 | 負責檢察院執行政策法律情況的調查研究,向院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負責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業務的數據分析。負責開展檢務督察辦公室業務;負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 |
檢察技術科 | 負責檢察院的攝像、照相、紋檢、痕檢、現場勘驗、司法會計、司法技術工作,參加有關疑難案件的會檢 |
林業檢察科 | 負責轄區內有關林業刑事犯罪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
法警大隊 | 負責檢察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衛審訊場所、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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