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的上報和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政府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履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職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落實城鄉規劃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鄉(鎮)、村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地質和礦產管理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履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按照防護標準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專業技術單位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險)情成因進行分析論證。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按照防護標準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對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執行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執行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三)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森林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執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編制石漠化防治規劃並執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石漠化防治涉及林業的工作。
(十六)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執行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和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涉及林業的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九)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實施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措施,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規劃信息化及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行政執法等工作。
(二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配合上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縣測繪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縣水務管理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職責,原縣農業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的草原監督管理、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職責,原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林業綠化局)的林業管理職責,原縣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縣水務管理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縣測繪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劃入市生態環境局開陽分局,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地質災害防治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將原縣生態文明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林業綠化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及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二十八)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制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承接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九)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城市規劃方面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業務指導等工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鄉建設領域方面的行政處罰工作。
內設機構
人事科(黨建辦公室)
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科(營林科)
地質勘查管理科(礦業權管理科)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用途管制科)
國土空間規劃科(詳細規劃科)
自然資源調查登記監測科(測繪管理科)
辦公室
現任領導
局長:袁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