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Kaife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Constitution
  • 性質:章程
  • 主體:開封市保險行業協會
  • 內容:五十二條
  • 文章類型:金融
開封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開封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語全稱:kaife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縮寫:kIA)第二條 協會是在開封市範圍內從事保險行業或與保險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結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行業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機關河南保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開封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設在開封市。第二章 職 責 范 圍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一) 自律職責:1、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3、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4、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5、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支付違約金和上報河南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二) 服務職責:1、參與政府和河南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會員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河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河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6、組織開展行業宣傳工作,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7、經河南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8、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9、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制。(一)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在當地成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等規定加入協會,成為會員。會員如不按時繳納會費,應繳納滯納金;無故三個月不繳納會費,應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半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可停止其會員權利,直至補交會費和滯納金後,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後才能恢復會員權利。(二) 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在開封市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三) 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縣保險行業協會,自動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二) 在開封市內依法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省內從事保險業務;(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二) 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三) 繳納會費;(四) 協會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一) 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會員不得退會。保險中介機構經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協會組織事項的表決權;(二) 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三) 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四) 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五) 享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二) 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三) 維護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關心協會建設,增強同業團結協作;(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五) 及時足額交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規定分攤的專項經費;(六) 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七)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組 織 機 構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 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和開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一般由會員單位推薦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前任理事減去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會長(正副)、秘書長(正副)自動成為理事。第十八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二) 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三) 支持協會工作;(四)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五)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秘書長;(六) 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 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八) 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年度預、決算方案;(九) 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1/3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或採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3天書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指定人員參加會議,並書面授權其代行理事職責。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會長(副會長)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由會長提名,經專業委員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協會秘書處辦理。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職責:(一) 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二) 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三) 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四) 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第五章 人 員 管 理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會長1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河南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開封市民政局核准登記。首屆協會任期2年,河南保監局可提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根據協會運轉情況,河南保監局可以在屆中對協會領導進行改選調整。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保險行業的,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會長、副會長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法定代表人為兼職的,應對組織工作的具體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經會員大會選舉,協會應設定3名監事,負責對社團運轉的監督,監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與理事任職條件相同,當選監事不再兼任理事。協會重要會議應邀請監事參加,監事可列席協會各類會議,行使詢問權、批評權、建議權,對理事會決策行為和秘書處執行行為可開展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經過監事集體決議,可對理事會和秘書處有關行為提出整改意見,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裁定申請。對於協會運轉中存在的違法違規、違反章程規定的事項,可向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 會長每屆任期2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副會長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會;(二) 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四)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五) 根據理事會決議,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六) 簽發協會的重要檔案;(七) 審定重大財務項目開支;(八)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執行理事會批准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對協會一切財務行為負責,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秘書長人選可由河南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開封市民政局核准。第三十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 具有保險業一定從業經歷和相應崗位的管理經驗;(三) 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得到行業普遍認同;(四) 年富力強,精力充沛,任期內會長、秘書長年齡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擬任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五) 熱心協會工作,本人自願從事協會工作;(六) 符合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七)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 負責日常財務審核工作,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三)根據理事會決議,協助會長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人員;(四) 簽發協會檔案和辦理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正副)、秘書長(正副)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會議研究,報河南保監局核准,應提前離任。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本著精簡、高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的方法,選聘專職工作人員,並逐步實現專業化、職業化、年輕化。第三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根據協會的工作職責和市場化原則,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第三十七條 協會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一) 會費:會費按年收取,採用固定標準與比例標準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二) 政府資助;(三) 捐贈;(四) 有償服務所得。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活動;(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條 協會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協會自身建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一)嚴禁用於其他用途,嚴禁鋪張浪費,嚴禁會費用於集體旅遊、向理事和個人發放錢物,嚴禁變相或超額發放工資補貼和福利。(二)協會開展有償服務以及其他所得,應全部用於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三)協會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根據預算確定會費分攤辦法。其中,協會人工費用不得超過總會費的2/5,業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於總會費的3/5。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的審計:(一) 協會經費收支情況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應聘請河南保監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理事會、河南保監局報告;(二) 協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經費,應報河南保監局,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第四十條 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河南保監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的來源和財務開支,必須接受審計部門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向河南保監局報告。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第四十三條 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可臨時單獨籌集經費,但須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第四十四條 會員單位申請退出協會,不退會費和已交費用,也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批准。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南保監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組的工作,依照有關法規執行。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開封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河南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五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開封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開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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