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縣級政策措施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城鄉發展規劃戰略研究,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調控政策和措施;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管理。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還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方案;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監督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交匯管理等。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六)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制定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制度和規則,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
(七)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管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的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國土空間用途專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用管理制度。
(八)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城市特色風貌和景觀規劃,組織開展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動態維護;負責指導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查、實施和修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和項目的規劃論證、選址及其規劃設計審查、審批、核實工作;負責城市綜合交通、市政設施、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全縣村莊規劃管理工作。
(九)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造林綠化等工作;貫徹落實相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和執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林木種子種苗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基本農田的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編制地質勘察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的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開展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等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查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十四)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信息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計畫;負責組織擬訂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自然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組織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負責審核在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戶外廣告、裝飾工程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十八)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等工作;負責指導和查處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違法案件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查、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十九)擬定全縣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加強退耕還林地的監督與管理;組織編制林木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採挖、運輸;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國家公園等資源管理;組織擬定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協調濕地公園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依法受理並核准或申報林地徵用、占用有關工作。
(二十)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防治與檢疫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二十一)指導林業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二十二)負責維護森林生態安全,受理、立案、調查、處理全縣非法破壞森林資源和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維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十三)落實林長制相關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推進制度創新、建立健全林業保護髮展機制,加快推進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資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龐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