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男繼承法

國富論中提到的一種古代歐洲的繼承方式。

介紹,他人描述,

介紹

在郭大力、王亞南翻譯的《國富論》的中提到的一種古代歐洲的繼承方式。
年齡最大的男孩作為家庭財產的唯一繼承人,叫做長男繼承法。特別是把家族土地作為一個整體傳承。
這種方式能夠確保一些大的領主,在特殊歷史背景下的家族地位得到保持和延續,但是對其他兒女和社會發展有極大的弊端。
這種繼承法,在中世紀的歐洲非常流行,在美洲等殖民地,一般很少執行。

他人描述

托馬斯·傑斐遜對這種繼承權的描述
“我的確了解,均分地產不切實際,但土地分配的極度不平等造成了許多人的不幸。對於產業的再分割,立法機構就算立再多的法條也不夠,只是讓分割過的土地以人類的自然天性代代相傳。將土地由所有子孫、所有兄弟姐妹、乃至其他具有親戚關係者,均分繼承,為精巧而可行的法案。減輕地產分配的不公平性的另一重意義為避免賦稅征及過低之點,並可以幾何級數增收大面積土地的賦稅。目前的土地法,對鄉村野地或無業窮人的天賦權利皆大有侵害。地球經賜予作為人們工作與生活的共有蓄積。我們若以工業化為適切,並加以獎勵,便必須照顧被排除在職場之外者;若否,則應歸還其於地球上工作的基本權利。我們的社會,要讓所有無業者找到無主荒地以耕種並付適切地租還為時過早,但儘可能讓所有人不致連一小塊地都沒有則非是。小地主是國家最珍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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