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長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長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口岸管理、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口岸管理、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環海路175號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港口、空港、水運、公路、口岸和現代物流業發展、房屋管理、住房保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燃氣、供熱、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承擔全縣道路、水路運輸管理及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縣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站)建設的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港口引航的行政管理。
(三)提出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負責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措、使用和監管。
(四)組織編制全縣綜合交通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與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公路、水路和城市交通行業發展規劃。
(五)組織推進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工作;指導全縣交通口岸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防治船舶污染。
(六)負責全縣口岸開放、調整、關閉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口岸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掌握全縣口岸出入境外貿運輸情況;負責指導口岸信息化建設及檢測分析運行情況;負責全縣岸線使用的報批。
(七)負責全縣物流倉儲業行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的運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春運等重要運輸組織工作。
(八)負責全縣交通運輸相關行政執法和行政審批工作。
(九)負責全縣交通系統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等重點物資運輸指揮協調和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具體工作及交通運輸有關涉外工作。
(十)負責水路運輸行業、船舶修造企業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及相關審批事項。
(十一)承擔全縣公路、水路建設養護市場監管責任,組織編制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協調推進轄區內公路工程建設,負責全縣公路、水路、城市公共運輸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港口、宜港岸線、航道及其輔助設施的規劃、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縣涉及公共運輸配套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驗收等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綜合統計、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和交通運輸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縣春運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方面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監督全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工作。
(十五)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秩序的監管;按有關規定負責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商品房預售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暫定)審批;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處理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健康狀況調查;組織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指導棄管房屋的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審批縣城規劃區內的門頭牌匾、戶外廣告。
(十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行為;負責全縣建築、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建設工程的初步審批工作。
(十九)監督管理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有關規定,負責建設工程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承擔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負責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契約、擔保和竣工結算檔案的管理;負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管理。負責受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二十)負責全縣供熱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從事供熱單位進行管理;按有關規定,負責供熱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工作;參與供熱價格的擬訂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負責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以及燃氣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
(二十二)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二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粉煤灰綜合利用、散裝水泥發展與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二十四)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的管理;負責城建檔案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地下管線普查及相關地理信息系統管理和開發利用,推進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城鄉建設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及科技成果的審查、申報、技術鑑定和推廣套用;擬訂建設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行業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二十五)負責城建行業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建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的年度建設項目、維護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負責有關城建行業各類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城建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工作。承擔縣城區森林防火、防台防汛抗旱和除雪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二十七)負責對縣城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行使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權。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進行依法查處。
(二十八)落實和完善縣城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作與監督機制,組織落實和完善縣城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考評制、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等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鄉鎮開展本局委託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對相關行政執法人員的交流制度並牽頭組織實施;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
(二十九)負責組織編制防空襲預案及其保障計畫;擬訂人民防空發展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質量監督、維護管理和使用;負責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民防)宣傳教育、訓練、演習演練和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建設人口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管理人民防空資產;負責人民防空(民防)信息採集,為政府決策提供信息保障。
(三十)依法進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
(三十一)負責縣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縣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二)對縣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承擔的有關漁船檢驗工作、縣生態與基礎設施建設服務中心承擔的有關交通口岸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等實行業務歸口管理。
(三十三)負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四)職能轉變。進一步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促進建築業發展相關職責,推進棚戶區住房改造、房地產“去庫存”和建築產業現代化等工作。
(三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查處非法占道經營食品的行為,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鎮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指導和監管。
2. 關於污水處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組織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工作。

領導分工

局長: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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