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是長治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長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 所屬部門:長治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長治市
  • 現任領導:史躍宏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生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備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開展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地方性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國家、省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流域區段,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落實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制度,根據授權對市有關部門、縣級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承辦生態環境國際條約中有關本市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協調處理涉外和市際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效”改革,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全過程”監督管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長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科、機關黨辦)。負責機關、派出機構、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文電、會務、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保衛、值班、車輛管理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和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生態環境保護監察辦公室(綜合科)。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政策、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專員公務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察中跨區域、流域問題的處理。牽頭承辦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約談、問責等事項。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鍅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考核計畫,負責目標責任考核管理。
(三)法規與標準科。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評優創先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情況審核。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監督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參與擬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行政處罰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牽頭組織聯合執法,開展執法監督和行政稽查,負責生態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編制人事科。負責機關、派出機構、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出國人員選派及生態環境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所屬單位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雙重管理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諼工作,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表彰工作。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五)科技與財務科(內審科)。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底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預算、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生態環境技術研發、工程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推動全市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編制並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編報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系統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污染源線上監控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全市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參與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政策,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涉及本市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組織申報與實施,承擔全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工作。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協調處理涉外和市際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協調管理我市涉外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項目。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全市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污染防治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建立監管平台,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九)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土壤生態環境規劃和相關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起草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各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科)。參與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參與許可權內的規劃、政策、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應急信訪科。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系統信訪、公眾舉報工作,承辦信訪統計、分析、督辦工作,直接查辦或批轉查辦信訪案件,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直屬單位

長治市環境監測站
主要職責: 對長治市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固定廢物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進行經常性監測、分析、收集、儲存和數據資料整理;對本市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檔案,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參加制定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負責本市環境質量評價,參加編寫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年鑑;負責本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研究野外作業、採樣、布點、樣品運輸、貯存、分析測定等各種技術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承擔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加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修訂;參加本市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負責組織協調本市環境應急監測。
長治市環境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按行政執法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對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及其它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依法對擅自拆除、停運、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企業進行立案處罰。
4、負責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5、對資源開發和非污染性建設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開發和建設以及農村生態環境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負責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糾紛的現場調查,參與污染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破壞事故的環境監察應急工作。
7、負責全市市管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申報登記和排污費徵收工作。
8、負責“12369”環保舉報熱線的管理、舉報問題的調查處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的調查與處理。
9、負責對全市環境監察人員的培訓,對各縣(市、區)環境監察工作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10、負責對各縣(市、區)排污費徵收工作進行督查。
11、負責對全市轄區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限期治理、關停、取締項目報市局處理。
12、完成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
長治市環境信息(環境監控)中心
主要職責:
(1)、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的統一管理;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進行環境信息發布。
(2)、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信息化建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信息建設和管理的規劃編制。
(3)、負責全市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系統的統一規劃與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監控中心建設;參與全市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系統運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4)、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的收集、存儲、處理等工作;負責各類資料庫的開發建設與管理;開發推廣各種環境保護套用軟體。
(5)、負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各種有關信息及辦公網路設施和計算機套用設施的建設、運行、運營和維護。
(6)、負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辦公電子化工作及內、外網站的建設、維護、管理及安全工作。
(7)、負責市局環保工作人員的計算機操作使用技術培訓;負責對下一級環境信息中心業務工作的檢查指導;承擔信息技術研究開發工作;開展信息諮詢、信息技術服務等工作。
長治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中心
主要職責: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的社會宣傳教育;機動車環保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向省和國家報送數據;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監督管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發放;機動車排氣污染的路檢執法和檢測;機動車燃料的監督管理;機動車清潔燃料的推廣和套用的監督管理;建築施工機械的監督管理;銷售新車排放限值的監督管理;機動車排氣淨化產品的質量、銷售、安裝的監督管理。

現任領導

局長:史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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