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履行全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全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政策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統一規範的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體系。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統一匯交、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3、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4、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健全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考核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5、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區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6、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區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7、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內各類詳細規劃(包括控制和修建性)及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工程及村鎮建設的“一書四證”(即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及規劃管理,負責區域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
8、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9、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區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10、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編制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區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區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1、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區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全區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
12、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報批。負責全區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13、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區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區測量標誌保護。
14、配合市級、省級、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在全區開展的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督察,對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15、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監督管理和批後監督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
16、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重大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區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
17、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8、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區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全區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全區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對應落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進和保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
領導班子
王長勝黨組書記、局長
袁旭亮主任科員
徐國民黨組成員、副局長、紀檢組長
王偉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素芳黨組成員、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申國慶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主任
葛艷芬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內設機構
1、辦公室(機關黨辦)。負責機關黨政日常運轉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制定機關運行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文電、會務、信息、宣傳、法制、信訪、機要、檔案、統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財務、資產和資金運行管理工作。
2、自然資源綜合利用股。負責履行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負責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及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和各類自然資源及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編制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規劃和計畫,定期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統一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擬訂和執行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承擔全區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開展對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的巡查工作,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在我區開展的督察工作及問題整改工作。
3、國土空間管理股。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負責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擬訂實施全區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考核評估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負責全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落實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標準。負責協調土地徵收政策與移民安置、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負責全區國土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下屬單位
1、綜合測繪股
負責測繪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縣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區的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主動配合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畫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區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組織、管理和實施全區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負責全區測繪單位資質認證、年檢和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區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保護測量標誌,依法管理測繪市場;負責審批需出版或展示的地圖,對全區地圖市場進行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2、不動產登記中心
宣傳貫徹實施《物權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國家、自治區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承辦本縣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擬定全區不動產登記業務規範和工作流程;負責全區不動產登記統計、分析,依法提供不動產登記查詢服務;負責全區不動產登記數據資料的整理、保管和備份,以及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全區
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協調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技術規範銜接、信息平台建設等重要問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3、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自然資源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負責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監督檢查,對煤礦和非煤礦山的超層越界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並依法律程式上報、移送相關法務部門;負責對各自然資源所及相關股室移送的非法違法涉地涉礦案件認真查處,並依法律程式移送相關法務部門;負責信訪案件的調查落實和調解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4、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根據區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城市建設計畫、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報縣政府批准;負責儲備管理區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使用期屆滿的、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和地上物、閒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無主地、荒蕪及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土地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根據區政府確定的收購儲備計畫,對城市規劃區內企事業單位需要盤活、調整的存量土地,城市改造需要利用的存量土地和新增的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和工業用地進行收購儲備;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整理,使之具備供應條件;負責土地收購儲備綜合統計工作;在區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管理和運作收購儲備資金;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5、國土資源交易事務所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制定地產交易的管理規定和辦法提供決策依據;承辦土地和礦業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工作;為交易雙方進行預約登記;中介諮詢服務(包括自然資源政策、法規、技術諮詢);承辦自然資源交易手續及相關業務;組織並指導全區範圍內的地產交易活動;建立自然資源交易信息資料庫,發布自然資源交易信息;承辦主管部門委託地產交易中的有關工作和中心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6、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負責做好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選址論證、組織實施等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的異地補充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指導全區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土地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組織對全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驗收;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7、自然資源所(麟絳所、路村所、上村所、吾元所、張店所、豐宜所、余吾所、李高所)
(1)宣傳、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區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
土地資源調查、基準地價修訂、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各類項目用地的初審、報批、轉達;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6)協助區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8)協助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對發現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對本職能範圍內無法處理的及時報告,配合區局做好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協助區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
(11)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報告;
(12)做好政務信息的報送和各類檔案資料的整理、裝訂和歸檔工作;
(13)按時按要求上報各種報表和資料。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