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由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1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2號
- 發布日期:1993-01-03
- 生效日期:1993-0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簡介,具體內容,
規定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1-03
【生效日期】1993-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1-03
【生效日期】1993-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長春市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繁榮我市民眾文化生活,加強對時裝模特表演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時裝模特表演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長春市文化局是我市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的行業主管部門。凡從事經營性時裝表演的單位均須先向市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本規定公布前已經開業的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單位,在本規定公布以後應到市文化局補辦審批手續。
本規定公布前已經開業的經營性時裝模特表演單位,在本規定公布以後應到市文化局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條我市的時裝模特表演單位赴外地表演,外地的時裝模特表演單位來我市表演,均須到市文化局辦理審批手續,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核准後,方可進行。
第五條市文化局要加強對時裝模特表演行業的管理,並負責組織經常性的考核、評審工作。時裝模特須取得《時裝模特表演證》後,方可演出。
第六條市文化局在管理過程中,按《關於文化市場部分管理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使用管理的通知》(吉文發〔1992〕61號),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收取管理費。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文化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