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
長 春 市 瑞 安 商 會 章 程
(長春市瑞安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11年12月28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長春市瑞安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英文名稱“Ru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chun”
英文縮寫為RCCC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由浙江省瑞安市在長工商業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立本、服務為基、立足長春、回報社會,把商會辦成會員之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長春市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長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8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及時向會員提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長春、瑞安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 面的政策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二)建立商會網站,介紹長春、瑞安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宣傳在長投資企業的成功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和行銷戰略等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四)組織會員企業對內外的商務考察,加強與其他商會的協作與交流,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
(五)積極配合兩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協助兩地政府主動聯絡中外各界工商界人士投資創業,為兩地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六)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徵求工作意見,主動向當地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會員解決發展中的困難,代表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本團體加強內部自律,指導會員依法開展活動,遵守當地的政策規定和風俗習慣,維護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穩定。
(八)本團體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章程,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二)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行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各類企事業。
(三)浙江瑞安以及各籍興長、助長、在長投資、與長合作的優秀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工作實行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方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討論審議商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應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社會及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開支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僅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