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夜經濟場所經營行為規則

《長春市夜經濟場所經營行為規則》已經長春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行為規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夜經濟場所經營行為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長春市夜經濟場所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結合城市夜經濟活動相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行為規則。
  第二條 本行為規則所稱夜經濟場所,是指在城市特定地段、夜間特定時段,以餐飲、購物、休閒、娛樂、文化活動等為主要經營業態的戶外活動場所。
  第三條 凡在夜經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單位或個人,下同),均應遵守本行為規則。
  第四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相關管理要求:
  (一)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處違規搭建臨時建築、占道經營、隨意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定圍牆(鐵柵欄)等影響消防安全疏散的行為;
  (二)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向場所管理方申請,經批准後,在場所管理方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下進行;
  (三)嚴禁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齊滅火器、消防毯等消防器材,不得使用“三無”消防產品;
  (五)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定在明顯位置和便於取用的地方,要有專人進行管理,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五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燃氣安全相關管理要求:
  (一)嚴禁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單位購買液化石油氣;
  (二)嚴禁使用檢測標牌不清晰、無警示標籤、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氣瓶;
  (三)燃氣器具、氣瓶、連線管及其他附屬檔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產品質量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不得使用假冒偽劣產品;
  (四)液化石油氣氣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不得超期使用、帶故障使用;
  (五)用氣場所須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氣瓶必須採用單瓶形式與燃氣燃燒器具連線,水平淨距不得小於0.5米;使用耐油橡膠軟管時,連線兩端套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中間沒有接口,不得在軟管上開設三通分流;橡膠軟管每18個月更換一次,不得超期使用,不得使用老化、龜裂、腐蝕的軟管;
  (六)液化石油氣氣瓶只能在烹飪區域內使用,不得在人員密集的就餐區記憶體放和使用;
  (七)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則,點火前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使用時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離人,使用後關好燃氣總閥;每天營業結束前要指定專人檢查液化石油氣氣瓶角閥(總閥門)和灶具開關是否關閉,不得在夜間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用氣熬湯;
  (八)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不得在建築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九)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曝曬液化石油氣氣瓶,不得私自排放氣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氣瓶互相倒灌。
  第六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用電安全相關管理要求:
  (一)嚴禁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嚴禁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嚴禁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嚴禁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以及其他竊電行為;
  (五)嚴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1千伏以下1米,10千伏5米,66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搭建夜市大棚等建(構)築物,堆放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六)嚴禁從事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要求:
  (一)夜經濟場所開辦者和入場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二)大型商場、酒店及臨街持有合法《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成品)加工應在本餐飲單位加工區域完成食品(成品)加工製作全過程;店外食品(成品)經營應有有效的防護設施,盛放容器材料和熱食類食品中心溫度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在經營地點應懸掛本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提倡在經營地點安裝監控等可保存視頻的設備。
  (三)美食街(廣場)(屬自有用地經營型)選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建築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物,食品生產加工用水、衛生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夜經濟場所開辦者應主動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增強守法經營意識;美食街(廣場)內只允許單品種經營(煎烤、煮茶蛋、烀苞米等簡單製作過程)、簡單拆封、擺盤、切制(無加工製作過程)等食品經營行為;夜經濟場所開辦者要對經營業戶進行備案登記管理,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嚴格規範其經營行為;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食品經營者應在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經銷單位採購食品及原材料,並保留供貨者的相關合法證明檔案(複印件或電子圖片),確保可追溯;食品經營者應使用質量合格、符合環保要求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飲具;食品經營者應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儲存設施設備;食品處理區域應有有效防護設施並保持整潔乾淨,就餐區域衛生乾淨,餐廚廢棄物清理乾淨,加工和食品容器、工具洗消乾淨。
  (四)嚴格禁止下列食品經營行為:
  1.禁止銷售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三無”及超過保質期食品;
  2.禁止銷售熟肉製品、散裝白酒;
  3.禁止現場宰殺、銷售活禽、畜;
  4.禁止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5.禁止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禁止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以及無法提供有效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畜禽產品;
  6.禁止在現場進行炒燉、熏醬、現榨果汁等現場加工製作;
  7.禁止經營生食、現制乳製品等食品;
  8.禁止經營不經復熱處理的熟食切制食品;
  9.禁止經營國家規定嚴禁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八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社會治安相關管理要求:
  (一)嚴禁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
  (二)嚴禁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行為;
  (三)嚴禁買賣、持有、運輸、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嚴禁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五)嚴禁算卦占卜等迷信活動;
  (六)嚴禁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
  (七)嚴禁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九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交通組織相關管理要求:
  (一)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二)嚴禁占用城市機動車道、人行盲道、消防通道;
  (三)車輛必須停放在公安機關設定的停車泊位及臨時開闢的停車區域內,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隨意停放。
  第十條 夜經濟場所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環境衛生相關管理要求:
  (一)嚴禁對周邊居民產生噪音、油煙、異味、光照等干擾;嚴禁逾時間超範圍經營,以免產生噪音影響居民正常學習、休息和生活;
  (二)嚴禁違規搭建臨街建(構)築物,變流動攤點為固定亭棚;
  (三)嚴禁隨地亂扔垃圾,應自覺按垃圾分類要求規範收集,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四)嚴禁隨意傾倒廢油、廢液、廢渣,經營者應全部回收並依法規範處置。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參照本行為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行為規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夜經濟場所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夜經濟健康有序發展,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匯總市城管、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對夜經濟場所的管理要求和具體意見,結合實際形成了《長春市夜經濟場所經營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行為規則》)。
  二、制定依據
  一是根據《食品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二是按照夜經濟場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環境衛生等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三是結合我市夜經濟發展情況的實際需要。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編制目的和適用範疇。對行為規則的編制目的進行說明,明確夜經濟場所範疇和行為規則適用對象。
  (二)夜經濟場所內消防、燃氣、用電、食品安全經營行為規則。消防安全方面,主要是消防安全疏散、明火使用、消防設施管理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內容;燃氣安全方面,主要對燃氣購買、氣瓶和器具管理、用氣場所管理、安全用氣提出明確要求;用電安全方面,主要是用電設施保護與管理、電力設施保護區控制等內容;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是經營場所、經營許可、經營者管理、經營範疇以及經營類別負面清單等內容。
  (三)夜經濟場所內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環境衛生要求。明確提出夜經濟場所禁止性事項或經批准方可開展的事項,周邊交通組織的管理規則,經營時間管控、環衛垃圾收集、臨時建築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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