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申禁絕私種罌粟的通知》是一部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4年05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申禁絕私種罌粟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1984]94號
- 發布日期:1984-05-10
- 生效日期:1984-05-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4]94號
【發布日期】1984-05-10
【生效日期】1984-05-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重申禁絕私種罌粟的通知
(1984年5月10日長府〔1984〕94號)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
在我國,一切私種罌粟和製毒、販毒、吸毒行為,都屬於違法犯罪,必須嚴厲禁絕。近幾年,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狠抓了禁絕私種罌粟的宣傳、檢查、剷除和處理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是,有些人仍然無視黨和政府的禁令,甚至個別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學校的某些職工,以種種藉口,私種罌粟。還有自製煙膏、吸毒、販毒者,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為了禁絕這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重申如下禁令:
一、任何人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藉口私種罌粟,已經私種的,要一律剷除、銷毀、如拒不剷除,由公安部門強行處理。
二、對私種罌粟和製做煙膏、吸毒、販毒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依法懲處。黨員、幹部有這種犯罪行為的,要從嚴處理。對吸食毒品者,要限期強制戒除。對揭發檢舉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有一名縣、區長負責此項工作,公安、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春播時抓宣傳,生長期抓剷除,割漿期抓處理,常年組織查禁。要逐院逐戶去查,一經發現,就要登記造冊,堅決沒收,就地銷毀。還要把禁絕私種罌粟列入鄉規民約,作為文明鄉、街和文明單位的一項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於今年十一月底以前,把貫徹本通知的情況,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