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縣林業局

長寧縣林業局地址設在南絲綢之路的起點,川滇黔結合部中心城市--宜賓,四川 宜賓 長寧鎮城南路13號,局長是何思榮,主要經營全縣造林綠化、林政管理、野生動物保護,於1972年3月1日在宜賓工商局登記註冊掛牌成立,機關註冊資本未提供,在職員工13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寧縣林業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地區:四川省宜賓市長寧縣
  • 局長:何思榮
  • 所在國家:中國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制訂全省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省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
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
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
,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
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
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
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省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及其標準和規
定,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
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省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
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省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
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省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
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省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省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
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省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
擬訂全省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
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省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的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
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省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
,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省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
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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