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馬冰河(癲癇病患兒家屬胡某某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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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馬冰河”,男,是癲癇病患兒家屬胡某某網名。

2021年7月5日,“鐵馬冰河”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1年8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023年3月31日,罕見癲癇病患兒家屬“鐵馬冰河”被控走私、販毒案終宣判。河南省中牟縣法院判決被告人不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構成非法經營罪,但考慮到情節和社會危害,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馬冰河
  • 性別:男
  • 解釋:癲癇病患兒家屬胡某某網名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刑事拘留,聯名請求書,公開庭審,案終宣判,

人物經歷

2021年7月5日,“鐵馬冰河”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

人物事件

刑事拘留

2021年7月5日,他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1年8月11日被批准逮捕。
案件材料顯示,胡某某家中有患有癲癇疾病的未成年人子女,日常服用喜保寧治療。在為女兒購買藥品的過程中,胡某某聯繫到境外販賣氯巴占的人員。後胡某某為牟取利益,非法從事氯巴占、喜保寧代購,即低價從境外購買,加價後通過微信群向患有癲癇疾病人的家屬販賣。2021年7月4日,公安民警查獲胡某某走私的氯巴占105000毫克。經鑑定,從胡某某處查獲的藥品檢測出氯巴占成分:根據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100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105000毫克氯巴占折算為海洛因10.5毫克。

聯名請求書

該案開庭前,在一個癲癇患兒的病友群中,群主“松松爸爸”為“鐵馬冰河”發起了聯名請求書,並提交給了中牟縣法院。聯名書提到,得到藥品的人也接受過“鐵馬冰河”的幫助,他們認為“鐵馬冰河”不是走私販賣毒品的人,也不是違法犯罪分子。有超過百位病友在該聯名書上籤名。

公開庭審

2022年3月18日9時,“鐵馬冰河”代購列管藥物氯巴占被以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案,在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歷四個小時的庭審,庭審結束。
庭審中,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鐵馬冰河”的辯護人劉長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057號案例提出“非法生產、經營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鹽酸曲馬多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該案例認為,對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以製造、購買毒品定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被告人明知所製造、販賣的是精神藥品,並且製造、販賣的目的是將其作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為醫療用途的藥品;精神藥品的去向明確,即流向了毒品市場或者吸食毒品的群體;獲取了遠遠超出正常經營藥品所能獲取的巨額利潤。
劉長認為,具體到本案,“鐵馬冰河”是將涉案藥品作為醫療用途的藥品,而不是將其作為毒品的替代品,而且,本案案涉的氯巴占比較特殊,分子式與化學性質與海洛因迥異,實踐中也沒有將氯巴占作為毒品替代品的情況。本案案涉的精神藥品的去向是明確的,流向了病患群體,而非毒品市場或者吸食毒品的群體。“鐵馬冰河”未獲取“遠遠超出正常經營藥品所能獲取的巨額利潤”。因此,本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參考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不符合“毒品”的定性。
劉長認為,本案事實和證據顯示,“鐵馬冰河”的行為本質上是病友自救、互助行為,按照最新的兩高司法解釋之規定,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此外,本案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定罪,違反了人民民眾的樸素感知,也與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不符。
庭審中,公訴人堅持鐵馬冰河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案,並提出一年到一年四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未當庭宣判。

案終宣判

2023年3月31日,罕見癲癇病患兒家屬“鐵馬冰河”被控走私、販毒案終宣判。河南省中牟縣法院判決被告人不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構成非法經營罪,但考慮到情節和社會危害,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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