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辦法

《鐵路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辦法》在1988.11.3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30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和勞動衛生、勞動保護各項法規、政策,為防止職業危害,保障鐵路運輸、工業、基本建設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產作業過程中具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振動、放射線、高頻、微波、雷射、高氣壓、低氣壓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鐵路系統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
第3條 依據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作業場所衛生標準、監測規程和鐵道部頒布的勞動衛生標準、產品技術安全衛生標準等規定和標準,對鐵路職業危害作業實施衛生監察。
第二章 企、事業單位防止職業危害的職責
第4條 鐵路各企、事業單位領導,必須做好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治理危害因素,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負直接責任。其職責是:
1、貫徹國家、鐵道部關於勞動保護和勞動衛生的各項法規,採取有效措施,使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護措施。
3、各類防護設備性能良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任意停運或拆除。
4、保證職工就業前和定期健康檢查的順利實施,對職業禁忌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時調離有害作業場所。
5、配合監測部門做好作業場所的衛生監測,定期向職工公布監測結果。
第5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工程項目(包括引進項目)的衛生防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主持建設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單位或設計部門,在組織可行性論證和提交設計任務書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設計檔案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移交時,應有衛生監察機構參加審查、驗收。
第三章 監察機構與人員
第6條 鐵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工作,各級衛生防疫站(職業病防治所)為日常監察工作的執行機構。
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承擔預防性衛生監督任務。受部委託,可參與大、中型生產性工程項目的“三同時”衛生審查。對有關防止職業危害的問題進行技術諮詢。
第7條 各鐵路局、工程局、工業總公司系統工廠設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人員,監察人員的任命由各鐵路局、基建總局、工程指揮部、工業總公司審核批准,報部衛生環保局核查備案,由鐵道部統一發證。
監察人員免職或調離監察工作崗位,由申報單位負責收回監察證、退部衛生環保局。
第8條 衛生監察人員必須熟悉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督有關法規和衛生標準,有較豐富的職業危害方面的專業知識;必須堅持原則,遵紀守法,秉公辦事。衛生監察人員應從具有五年以上勞動衛生工作經驗的醫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包括從事勞動衛生專業管理的衛生行政人員)中選薦。
第9條 監察職責範圍:
1、開展預防性衛生監督,監督檢查“三同時”執行情況。參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屬國家、鐵道部管項目由部勞動衛生研究所負責;屬局、分局、工廠管的項目分別由局中心衛生防疫站、分局衛生防疫站、工廠衛生防疫站負責。
2、監督檢查勞動衛生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防護設施使用維護情況。
3、實施職工的健康監護,監督職業禁忌和職業病患者調離處置工作。
4、參加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急性中毒和死亡、放射性事故等)。
5、參加對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監測和治理方案的審定,督促落實。
第10條 衛生監察人員工作時應出示監察證件,在管區內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檢查,查閱有關資料,要求派人協助工作;發現危及職工健康的重大危害,有權通知現場負責人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或暫停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準乘各類列車(包括機車、守車、軌道車);遇有緊急情況,憑監察證記錄緊急電話或拍發緊急電報;根據規定,建議表彰、獎勵或處罰。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11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1、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治理成效顯著,有害因素濃(強)度長期低於國家衛生標準的;
2、在作業場所發現或防止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
3、防治職業病有發明創造或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成果的;
4、表彰獎勵由衛生監察執行機構提出建議,按行政許可權和現行獎勵辦法執行。
第12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對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停產治理;同時可給予經濟處罰。罰款數額範圍:責任單位100至5000元,責任人20至100元。
1、建設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未經衛生監察部門審查或驗收,造成危害的;
2、造成責任性重大危害事故的;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嚴重,經衛生監察部門二次以上發出衛生監察通知書,仍不採取措施的;
4、挪用、拆除防護設備或防護設備不維修,不使用,造成不良後果的;
5、不按規定組織有害工種就業前或定期體檢,對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職工不按規定調離處置,不配合監察人員工作的。
第13條 處罰的執行
1、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衛生監察人員提出,由監察執行機構決定,報上級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備案。停產治理及五百元以上的罰款由監察人員提出,監察執行機構審查並報處以上領導機關批准後執行。
2、罰款收入及用途一律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處罰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14條 在監察工作中,衛生監察人員應協商勞動安全監察人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互相配合工作。
第15條 衛生監察人員證件和工作用表另行頒布。
第16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鐵道部衛生環保局負責解釋。各局可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衛生環保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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