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鐵路安全監管行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守信,強化社會監督,鐵路局發布了《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鐵路局
- 發文字號:國鐵安監〔2015〕20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國鐵安監〔2015〕20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現將《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鐵 路 局
2015年5月19日
檔案全文
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安全監管行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守信,強化社會監督,依據《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履職過程中,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信息,並建立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並將公告信息通報該生產經營單位的上級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職權法授、程式法定、行為法限、責任法究,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投訴舉報等職責,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公告應當做到公平公正、客觀真實,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違法行為公告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不得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鐵路監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可以公開。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設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平台。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違法行為信息,由國家鐵路局、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誰執法、誰公告”的原則進行公告:
(一)因違法行為造成鐵路交通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應當於事故結案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違法單位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處理依據和實施機關等。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於處罰結案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違法單位名稱、違法行為、處罰決定、處罰依據和處罰實施機關等。
(三)在監督檢查中或者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違法單位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處理依據和實施機關等。
(四)對於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公告的其他事項,依照其規定進行公告。
第六條 被公告的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公告信息與實際處理決定內容不符的,可向實施公告的鐵路監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鐵路監管部門接到書面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經核查應當更正的及時給予更正。鐵路監管部門在作出答覆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的公告。
第七條 違法行為公告期一般不少於半年。被公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實施公告的鐵路監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達到整改要求的,實施公告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後撤除違法行為公告信息。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繼續保留公告信息,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相關公告信息予以變更或者撤除,並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聲明。
第九條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符合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不良行為的,由國家鐵路局提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其依法向社會公告;符合省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不良行為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報違法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其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公告信息製作、發布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履職過程中,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信息,並建立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並將公告信息通報該生產經營單位的上級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職權法授、程式法定、行為法限、責任法究,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投訴舉報等職責,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公告應當做到公平公正、客觀真實,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違法行為公告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不得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鐵路監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可以公開。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設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平台。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違法行為信息,由國家鐵路局、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照“誰執法、誰公告”的原則進行公告:
(一)因違法行為造成鐵路交通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應當於事故結案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違法單位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處理依據和實施機關等。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於處罰結案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違法單位名稱、違法行為、處罰決定、處罰依據和處罰實施機關等。
(三)在監督檢查中或者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違法單位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處理依據和實施機關等。
(四)對於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公告的其他事項,依照其規定進行公告。
第六條 被公告的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公告信息與實際處理決定內容不符的,可向實施公告的鐵路監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鐵路監管部門接到書面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經核查應當更正的及時給予更正。鐵路監管部門在作出答覆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的公告。
第七條 違法行為公告期一般不少於半年。被公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實施公告的鐵路監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達到整改要求的,實施公告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後撤除違法行為公告信息。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繼續保留公告信息,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相關公告信息予以變更或者撤除,並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聲明。
第九條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符合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不良行為的,由國家鐵路局提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其依法向社會公告;符合省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不良行為的,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報違法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其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公告信息製作、發布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