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國土資源局

鎮安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鎮安縣委辦公室鎮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鎮辦發〔2010〕5號),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地質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持作用,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規劃;積極發揮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中的巨觀調控作用,發揮市場配置國土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國土資源資產性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國家、省級、市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部門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行政的行為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研究和合作交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七)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負責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管理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產資源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其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山資源開採、審批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做好轉讓審批登記;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地質基本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和印鑑管理工作;負責來人接待、車輛管理、安全衛生、計畫生育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協調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幹部職工的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幹部專業技術職務及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宣傳教育、業務培訓和人才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鎮安縣國土資源局監察信訪股(加掛法制辦公室牌子)
負責部門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擬定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策法規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政策法規諮詢工作;參與土地、礦產審批事項的會審工作;依法對國土資源資產處置、礦業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農用地徵用等進行監察,糾正違法行為;組織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和案件;負責組織開展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受理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來信、來電、網報和來訪工作;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轉辦的信訪案件查處、轉辦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重大信訪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信訪問題;做好信訪人員的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向局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重要信訪信息,提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和建議;對帶有全局性或重要的信訪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建議。
(三)鎮安縣國土資源局地籍規劃股
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土地復墾整理開發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的規劃、計畫審查;參與報省、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政策、技術規範標準;指導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並對成果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與監督管理;審核土地登記代理機構資格,並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研究。
(四)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股
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組織落實考核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有關工作;指導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土地開發、耕地開墾信息及報備;參與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國家和省級、市級、縣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核)和驗收(初驗)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工作;指導跨縣區的交通、水利、能源和其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重點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和拆遷工作。
(五)鎮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股
負責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等方面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的政策;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擬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負責流轉試點的審查報批,並組織實施流轉試點工作;組織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確認土地評估價格;按照規定監督管理土地評估事務。
(六)鎮安縣國土資源局礦產管理股
擬定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依法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指導全縣採礦權的審批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採礦許可證的年檢工作;調處較大採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依法辦理採礦權評估結果備案;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與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探礦權設定方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管理縣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及地質勘查成果;負責探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市場建設及有償使用工作;負責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負責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備案;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七)鎮安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股
負責編制全縣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鄉鎮編制相應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指導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擬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防止地面沉降。
(八)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資金資產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事務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監督使用縣級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承擔縣級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耕地易地指標換資金的核定、撥付;審核和監督國家重點工程統一征地資金的安排使用;對下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爭取國家和省市專項經費及有關經費工作;承擔局機關預決算、政府採購、會計核算工作。

人員編制

鎮安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工勤編制3名,總計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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