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擅言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或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鑑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

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註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鑑定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給予警告,同時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對司法鑑定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 司法鑑定人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司法鑑定人追償。 未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由鑑定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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