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
(十四)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根據授權對鄉鎮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大數據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錦屏縣林業局。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州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和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對外宣傳工作、政務公開、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後勤服務、接待、資產管理,工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自然資源領域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社會保險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有關技術職稱申報、聘用工作;負責全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視窗建設,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負責監管和查處系統內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內部紀律檢查及考勤工作;做好行政效能監察,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現象發生。負責組織或承辦自然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清理、彙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權力清單清理整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貫徹有關自然資源法規的實施工作,檢查有關自然資源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全縣自然資源法治宣傳教育和法規諮詢。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承擔許可權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公共服務職能。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受理並牽頭辦理自然資源信訪事項;承擔歷史遺留問題的研究處理。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牽頭承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覆工作。承擔深化改革工作。
(二)自然資源利用和用途管制股。
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交易平台,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及驗收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報國務院、省、州政府審批的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自然資源利用規劃。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及其利用現狀的調查,研究資源利用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土地、礦產資源等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礦產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鄉鎮村等鄉村振興規劃管理和實施指導工作。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
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測繪、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牽頭研究起草自然資源統一登記的政策,建立自然資源統一登記制度,建立健全統一的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組織調處自然資源權屬糾紛。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準地價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四)礦產資源利用和生態修復股。
承擔縣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統計分析並指導監督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和開發利用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實施縣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牽頭承辦本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提出落實地質災害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及搬遷避讓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及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監督檢查、驗收工作。承擔國土空間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城鄉建設增減掛鈎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