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戰略規劃、主要綜合規劃、歸口管理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擬訂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二)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和縣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水利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縣水行政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三)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縣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河流乾堤、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五)承擔縣河湖長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的督查、督辦,承擔河湖長制工作的考核評估。
(六)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檢查。
(七)組織開展重點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九)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
1.增加落實安全生產方面職責。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2.增加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3.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水資源調查、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2.與銅鼓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按規定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銅鼓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
3.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水利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依規統一發布災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計財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黨的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戰略規劃、主要綜合規劃、歸口管理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擬訂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二)綜合股(水政水保股、河湖長制工作股)
研究擬訂水利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縣水行政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監督管理全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
組織協調全縣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套用工作,組織全縣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縣級許可權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工作,並監督實施和組織驗收;指導協調全縣水土保持宣傳、技術推廣和技術培訓工作,管理水土保持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水利建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歸口管理水利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管理,承擔水利建設質量考核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監管和全縣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許可權內市場主體和人員的資質申請材料審核;指導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指導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工程安全鑑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監測及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
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及全縣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的方針政策;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與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小水電改造、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承辦縣河長辦公室日常工作;協助縣級河湖長開展督導、檢查;協調解決縣級河湖長交辦的工作;對下級河湖長制相關工作進行督察、督辦;督促縣級責任單位履行河湖長制部門工作職責,調度檢查河湖長制工作開展情況,指導下級河湖長制考核評估工作;協調縣生態文明建設水利口有關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承擔水資源能力預警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實施流域區域取水總量控制及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組織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
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工作,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防汛抗旱等水利應急管理和水利反恐日常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 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 名。設局長 名,副局長 名,股級職數5名。
其他事項
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