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銅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銅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於2018年6月27日銅川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銅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銅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8/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後提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閥門位置至用戶計量水錶前設施的總稱,包括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二次供水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檢測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公安、規劃、質監、價格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採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慧型化管理。
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研發生產節能節水、安全高效、淨化水質的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城市供水、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問題。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統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依法確定二次供水設施的設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生活飲用水水壓要求超過本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標準,不能滿足用水需求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屬於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須經衛生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二)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符合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條件和管理要求;
(三)儲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生活飲用水、消防用水不得合用儲水設施;
(四)儲水設施應當密封,防鼠、防塵、防滲漏、耐腐蝕;
(五)涉水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質量標準和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管材、配件、設備以及其他非環保儲水設施;
(六)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2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
(七)二次供水設施周邊應當設定必要的安防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沖洗、試壓、消毒等,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時,須有衛生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參與。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機構並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檔案資料應當進行收集、備存,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鼓勵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單位管理,實行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供水單位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服務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三)屋頂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規範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採取防污、防腐、防凍措施;
(四)及時修復、更新鏽蝕、損壞、老化的二次供水設施及部件;
(五)落實治安防範責任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措施,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封閉式管理;
(六)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檢驗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情況,採用新技術進行運行維護管理,確保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衛生檢測。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八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加強水質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在水質檢測機構簽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二次供水設施所屬的住宅區或者單位公布,同時上報城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二次供水水質隨機抽檢,並對用戶投訴的水質及時檢測,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供水,並要求運行維護管理單位限期整改,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恢復供水。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檢測結果通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並告知用戶,待查明原因修復後,方可恢復供水。
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向城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方案。發生水質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城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等工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委託檢測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區外二次供水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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