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個市場是“只進不出”的,那么這樣的環境會造成已處於危機的市場主體如同毒瘤一般殘存不除,最終蔓延並侵蝕整個市場機體。銀行業金融機構“大而不倒”成為一個廣泛存在但並不合理的現象。本書研究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從金融業發展的角度,分別對常態金融環境和金融危機環境下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條件判斷、方式和手段上的選擇進行區分性研究,提出即便是在市場化改革中也不能一味地否定行政化手段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的作用和功效;從實然和應然兩個層面,分析現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利益保護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又對完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進行合理探索;在對相關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將理論研究最終回歸現實社會,立足解決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的問題。無論從選題還是內容結構等方面,本書都是近年來我國法學理論界研究銀行業法制有特色、有意義的成果。
基本介紹
- 書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張雪強
- 出版日期:201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56579
- 外文名:Studies on Legal System of Banking Institutions Market Exit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3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研究》的內容上也反映了作者研究的獨到之處。第一,立足銀行業經營業務的基本特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結合市場退出過程中相關利益保護的角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定義為從事傳統存貸業務的金融實體。第二,從金融業發展的角度,分別對常態金融環境和金融危機環境下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條件判斷、方式和手段上的選擇進行區分性研究,提出即便是在市場化改革中也不能一味地否定行政化手段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的作用和功效。第三,從實然和應然兩個層面,分析了現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利益保護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又對完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合理探索。
作者簡介
張雪強
1979年1月生,江西省南昌市人。現為江西科技師範大學法學院教師。分別於2000年在南昌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6年在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經濟法專業),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經濟法專業)。
主要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先後在CSSCI、北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參編法學本科教材兩部;作為成員和子課題負責人,參與省部級、國家級課題3項。
1979年1月生,江西省南昌市人。現為江西科技師範大學法學院教師。分別於2000年在南昌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6年在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經濟法專業),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經濟法專業)。
主要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先後在CSSCI、北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參編法學本科教材兩部;作為成員和子課題負責人,參與省部級、國家級課題3項。
圖書目錄
導論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二、研究現狀及評述
三、研究方法和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第一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基礎理論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一)銀行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化
二、多學科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經濟學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二)政治學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三)法學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法的價值理念的一般性分析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中的價值體現第二章常態環境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分析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的一般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的具體內容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金融風險成因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金融風險產生之內部原因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金融風險產生的外部原因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分類與方式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類別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具體方式第三章危機背景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金融危機的本質分析
(一)金融危機的含義
(二)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
(三)金融危機的特徵
二、金融危機加劇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金融危機環境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Systemic Risk)驟升
(二)金融危機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關聯
(三)金融危機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表現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特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一)金融危機下的市場退出以行政性為主導
(二)金融危機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式的簡化第四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實然分析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制度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的意義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特性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的內容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利益人保護制度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相關人的含義
(二)市場退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相關人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權益
三、最後貸款人制度
(一)中央銀行的職能與最後貸款人制度
(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條件
(三)最後貸款人制度的內容
四、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一般概述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容
(四)存款保險制度的不足第五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應然闡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理念與訴求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的理念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的訴求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審慎實施原則
(二)及時處置原則
(三)成本最小化原則
(四)公開透明原則
(五)責任追究原則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權利義務的主體
(二)權利義務內容
(三)責任制度體系第六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國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踐與立法
(一)外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
(二)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立法狀況
(三)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的因素
二、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立法的現狀
(一)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現狀的分析
(二)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現狀的分析
三、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中的“市場化”先導
(二)建立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體系
(三)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度
(四)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補償制度
(五)深化銀行業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國際化合作結論參考文獻後記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二、研究現狀及評述
三、研究方法和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第一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基礎理論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一)銀行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化
二、多學科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經濟學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二)政治學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三)法學視角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法的價值理念的一般性分析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中的價值體現第二章常態環境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分析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的一般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的具體內容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金融風險成因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金融風險產生之內部原因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金融風險產生的外部原因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分類與方式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類別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具體方式第三章危機背景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金融危機的本質分析
(一)金融危機的含義
(二)金融危機發生的原因
(三)金融危機的特徵
二、金融危機加劇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一)金融危機環境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Systemic Risk)驟升
(二)金融危機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關聯
(三)金融危機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表現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特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一)金融危機下的市場退出以行政性為主導
(二)金融危機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式的簡化第四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實然分析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制度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的意義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特性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的內容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利益人保護制度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相關人的含義
(二)市場退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相關人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相關權益
三、最後貸款人制度
(一)中央銀行的職能與最後貸款人制度
(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條件
(三)最後貸款人制度的內容
四、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一般概述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容
(四)存款保險制度的不足第五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應然闡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理念與訴求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的理念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的訴求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審慎實施原則
(二)及時處置原則
(三)成本最小化原則
(四)公開透明原則
(五)責任追究原則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權利義務的主體
(二)權利義務內容
(三)責任制度體系第六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國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踐與立法
(一)外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
(二)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立法狀況
(三)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的因素
二、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立法的現狀
(一)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現狀的分析
(二)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現狀的分析
三、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中的“市場化”先導
(二)建立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體系
(三)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度
(四)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風險補償制度
(五)深化銀行業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國際化合作結論參考文獻後記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序
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主要部分,銀行業市場化改革成為金融市場化的重點,在依法治國理念和建立法治國家的背景下,重視金融法的發展是時代提出的現實要求,銀行法的完善也成為金融法發展的核心內容。
過去的銀行業危機和金融危機告訴我們,沒有及時地處置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危機的主要根源。銀行業金融機構“大而不倒”成為一個廣泛存在但並不合理的現象。完整的市場化經營模式,應該是由市場的“準入、經營、退出”三個核心環節構成。很難想像,如果某個市場是“只進不出”的,這樣的環境會造成已處於危機的市場主體如同毒瘤一般殘存不除,最終蔓延並侵蝕整個的市場機體。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最主要的金融市場主體,在市場化的背景下,通過制度設計,使危機銀行業金融機構適時地市場退出,這不僅能夠保證金融市場的良性運行,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銀行業市場中的各類主體權益。
由於過去經濟體制的原因和市場體制並不完善,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情形發生得並不多,這對制度設計和相關理論研究提出了最大挑戰。然而,過去沒有發生並不代表將來不會出現,也不能說明過去的做法就是得當的。尤其在我國進行市場化改革和金融業市場化建設過程中,如何應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建設為危機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提供途徑,其現實意義也是非常明顯的。本書作者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主題進行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充分體現了作者研究的勇氣和對金融市場化改革大局著眼的視角。
本書的內容上也反映了作者研究的獨到之處。第一,立足銀行業經營業務的基本特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結合市場退出過程中相關利益保護的角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定義為從事傳統存貸業務的金融實體。第二,從金融業發展的角度,分別對常態金融環境和金融危機環境下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條件判斷、方式和手段上的選擇進行區分性研究,提出即便是在市場化改革中也不能一味地否定行政化手段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的作用和功效。第三,從實然和應然兩個層面,分析了現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利益保護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又對完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合理探索。最後,在對相關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將理論研究最終回歸現實社會,立足解決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的問題。由此,無論從選題和內容結構等方面來看,該書都是近年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對銀行業法制研究中有特色、有意義的成果。
本書是在作者的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完善而成的,是一部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學術成果。本人作為作者的博士研究生導師,對本書的出版感到十分欣慰,對學生的每一個成就都由衷地自豪和高興。從經濟法學的視角,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高度對銀行業乃至於整個金融業進行審視和探索,力求在銀行業市場機制的構建與完善上有所突破,助推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大局。誠然,市場退出的現象在我國發生得並不多,實乃各種因素造成的。在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構建上,如何結合我國的銀行業以及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既能體現市場機制的本質規律,又能充分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各方利益,維護我國金融穩定與社會安定,並將突出市場退出措施的具體化,這將是作者日後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之處。
是為序。
盛學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
2013年11月6日於重慶
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主要部分,銀行業市場化改革成為金融市場化的重點,在依法治國理念和建立法治國家的背景下,重視金融法的發展是時代提出的現實要求,銀行法的完善也成為金融法發展的核心內容。
過去的銀行業危機和金融危機告訴我們,沒有及時地處置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危機的主要根源。銀行業金融機構“大而不倒”成為一個廣泛存在但並不合理的現象。完整的市場化經營模式,應該是由市場的“準入、經營、退出”三個核心環節構成。很難想像,如果某個市場是“只進不出”的,這樣的環境會造成已處於危機的市場主體如同毒瘤一般殘存不除,最終蔓延並侵蝕整個的市場機體。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最主要的金融市場主體,在市場化的背景下,通過制度設計,使危機銀行業金融機構適時地市場退出,這不僅能夠保證金融市場的良性運行,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銀行業市場中的各類主體權益。
由於過去經濟體制的原因和市場體制並不完善,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情形發生得並不多,這對制度設計和相關理論研究提出了最大挑戰。然而,過去沒有發生並不代表將來不會出現,也不能說明過去的做法就是得當的。尤其在我國進行市場化改革和金融業市場化建設過程中,如何應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建設為危機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提供途徑,其現實意義也是非常明顯的。本書作者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主題進行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充分體現了作者研究的勇氣和對金融市場化改革大局著眼的視角。
本書的內容上也反映了作者研究的獨到之處。第一,立足銀行業經營業務的基本特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結合市場退出過程中相關利益保護的角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定義為從事傳統存貸業務的金融實體。第二,從金融業發展的角度,分別對常態金融環境和金融危機環境下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條件判斷、方式和手段上的選擇進行區分性研究,提出即便是在市場化改革中也不能一味地否定行政化手段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的作用和功效。第三,從實然和應然兩個層面,分析了現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利益保護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又對完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合理探索。最後,在對相關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將理論研究最終回歸現實社會,立足解決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的問題。由此,無論從選題和內容結構等方面來看,該書都是近年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對銀行業法制研究中有特色、有意義的成果。
本書是在作者的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完善而成的,是一部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學術成果。本人作為作者的博士研究生導師,對本書的出版感到十分欣慰,對學生的每一個成就都由衷地自豪和高興。從經濟法學的視角,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高度對銀行業乃至於整個金融業進行審視和探索,力求在銀行業市場機制的構建與完善上有所突破,助推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大局。誠然,市場退出的現象在我國發生得並不多,實乃各種因素造成的。在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構建上,如何結合我國的銀行業以及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既能體現市場機制的本質規律,又能充分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各方利益,維護我國金融穩定與社會安定,並將突出市場退出措施的具體化,這將是作者日後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之處。
是為序。
盛學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
2013年11月6日於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