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其作為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與服務、自我約束與協調的職能作用,完善外部監管、內部控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協會,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規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銀行業協會應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工作,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凡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是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名稱統一為:“×××省(自治區、市)銀行業協會”。
第六條 地市及其以下原則上不再設立銀行業自律組織。對於已經設立的,要參照本指引進行規範。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均是獨立社團法人。地方銀行業協會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但不是中國銀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與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加強溝通與合作。
中國銀行業協會對作為其會員的地方銀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根據銀監會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可對涉及全行業的專項業務工作對各地方銀行業協會進行相應的指導和協調。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應按照社團組織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在內的基本組織架構。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一條 銀行業協會應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二條 銀行業協會應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銀行業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顧問,可依法設立有關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應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銀行業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並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十六條 銀行業協會要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七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二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
(一)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推薦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一名,其他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民主選舉後擔任;
(三)會長、其他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其在銀行業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理事、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一)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連選可以連任;
(三)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第三十條 銀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協會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選配專職工作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逐步實行職業化。
第三十二條 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黨的組織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黨組織代為管理。
銀行業協會專職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掛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機關黨委管理。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協會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要合理確定協會經費額度。
經費額度採取預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經費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協會可以向會員收取會費。
會費收取原則上實行預算制,並應遵循合理負擔的原則。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銀行業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贊同、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銀行業協會的自身建設和提高對會員服務的水平。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協會組織年度工作計畫以外的大型活動,其經費可單獨籌集,也可設立專項活動基金。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協會應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監事長以及會員大會報告。
第四十條 銀行業協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指導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銀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指導和監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
(一)銀監會負責對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
(二)銀監會授權銀監局對所在地銀行業協會進行指導和監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銀監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部門負責。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支持銀行業協會自主辦會,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規和銀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指導銀行業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二)負責銀行業協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包括變更備案)、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其中變更登記審查包括對銀行業協會換屆工作的有關規定事項以及按規定需要審查的日常變更事項;
(三)負責銀行業協會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在銀行業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會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對協會進行財務審計;
(五)協助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銀行業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銀行業協會的清算事宜;
(七)其他監督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指導職能:
(一)將銀行業協會發展納入銀行業的整體發展規劃,研究解決其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指導銀行業協會承擔能夠發揮協會優勢、適宜由協會完成的工作;
(三)設立檔案信息交換渠道,對於涉及協會工作的有關檔案、資料等,及時傳送銀行業協會;
(四)邀請銀行業協會派員參加有關業務工作會議,及時向協會傳達通報市場情況、監管工作重點、行政處罰情況以及有關方針政策;
(五)定期或不定期聽取銀行業協會工作匯報,對協會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銀行業協會的章程及相關規章制度與本指引有牴觸的,按本指引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有關工作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