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綜合運用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以銀行危機救助主體為主線,以不同的救助制度為研究對象,系統地探討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試圖確立一個明晰規範的銀行危機救助制度體系框架,為我國以及國際金融穩定提供法理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banking crisis help legal system
  • 論文作者:鄭人瑋
  • 導師:徐孟洲
  • 學科專業:經濟法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 關鍵字:銀行法 銀行危機 金融監管
  • 館藏號:D912.28 
  • 館藏目錄:2010\D912.28\1 
內容簡介
全文除導論與結論外,共分四大部分五章內容: 第一部分為基礎論,主要研究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一般問題。內容包括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創設的理論基礎、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在金融監管法中的地位、本質及價值取向。經研究後認為: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是各國在應對銀行危機實踐需要的推動下創設和發展起來的,銀行危機是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產生的邏輯起點;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是通過政府的強制權威而有目的的制度安排的結果,這種安排有其深厚的社會學、經濟學和法學基礎;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在金融監管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銀行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經濟法的本質;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體現在它具有安全價值、秩序價值和效益價值。 第二部分為國內救助論,主要探討銀行危機救助的國內法律制度安排。經對國外立法與實踐的考察研究,提出一個國家發生銀行危機後,主要需三種法律制度安排,即以中央銀行為救助主體的最後貸款人法律制度、以存款保險機構為救助主體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以銀行業監管機構為救助主體的接管法律制度。其中,最後貸款人法律制度與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具有極強的危機救助功能,二者一起構成各國拯救銀行危機的核心法律制度,兩種制度共同組成一國保護性監管體系,構成一國金融體系的最後一道安全防線;而對危機銀行的接管制度也是危機救助的一項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從立法上確立對危機銀行的接管制度,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銀行,由金融監管部門對其實行接管,就可能避免發生或扭轉已經發生的信用危機,恢復銀行的正常經營,從而減少或避免因銀行的倒閉而引起的社會震盪。銀行危機救助制度在發展易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須進行科學的設計和改進,才能使制度的功效發揮到最大。 第三部分為國際救助論,主要研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銀行危機的國際救助問題。通過對金融全球化與銀行危機救助關係的分析,認為金融全球化使銀行體系之間的國際間聯繫越來越緊密,如果一國的銀行危機處理不當,很可能會迅速蔓延,而演變成為一場國際金融危機,因此,在銀行危機救助方面,除了國內制度安排外,通過國際救助也成為擺脫困境的一種重要選擇;提出國際救助路徑主要有與其他國中央銀行的合作、全球性或區域性國際金融組織的支持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IMF的救助,但IMF的救助與受援國法律制度有時存在嚴重的衝突,而衝突的解決在於進行制度協調。 第四部分為中國救助論,重點研究我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構建。主要剖析了我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與實踐現狀,深刻檢討與反思了我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必須對我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創新:完善創新的正當性在於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確保經濟安全的內在要求、實現金融業可持續發展之應有之義;完善創新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防治系統性銀行危機原則、控制道德風險原則、奉行“太重要而不能倒”原則;完善的具體對策是在現有立法框架下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重構我國最後貸款人法律制度、完善接管法律制度、在金融國際化過程中注重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協調;創新的思路是在未來要制定統一的《銀行危機救助法》,制定統一《銀行危機救助法》的必要性在於一是現有立法框架下制度安排存在弊端,二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的需要。依照銀行危機救助的內在邏輯,《銀行危機救助法》法應由下列制度構成:救助主體制度、救助客體制度、救助標準與條件制度、救助程式制度、救助工具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協調製度。 本文的創新之處在於: 首次系統地對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進行了研究。學界以往對銀行危機的研究多集中於經濟學方面,法學研究是貧乏的,本文為該領域的研究拓展了一種新的探索理路,豐富了金融法制的內容,填補了理論研究空白。 首次深刻揭示了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地位和本質,從社會、經濟、法學等相關學科視角解析了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創設的理論基礎,論證了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存在價值,提升了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理論支持力度。 首次從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探討了銀行危機救助的法律制度構架,即國內主要需要最後貸款人法律制度、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和接管法律制度三種制度安排,國際方面主要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提供的附條件救助,在具體進行救助時,應以國內救助為主,國際救助為輔,從而構建和確立了一個明晰規範的銀行危機救助制度體系。 首次全面地對我國現有立法框架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問題進行了闡釋,創造性地提出未來我國應制定《銀行危機救助法》,並論證了立法的必要,設計了該法的主要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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