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答記者問是在2007年08月17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7年08月17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近日,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與國際銀團貸款市場相比,我國銀團貸款市場處於何種發展階段,市場化進程中還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答:從國際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看,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是以支持基礎設施為主的項目融資階段。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以併購槓桿交易推動銀團貸款業務進入第二個發展高潮。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末至今,銀團貸款二級交易市場快速發展,銀團貸款市場證券化趨勢日漸明顯,機構投資者成為銀團貸款市場的積極參與者,銀團貸款向透明度高、流動性強和標準化方向發展。
儘管銀銀團貸款在國際金融市場已是成熟產品,但我國銀行業的國際銀團貸款業務起步較晚,首筆外匯銀團貸款是中國銀行1986年為大亞灣核電站項目籌組131.4億法郎及4.29億英鎊,首筆人民幣銀團貸款是中國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及12家信用社於1986年為江麓機械廠提供438萬元人民幣。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金融市場化步伐的加快,我國銀團貸款業務有一定發展,一大批重點項目採取了銀團貸款方式,但銀團貸款在全國每年新增貸款中的占比仍然較低,尚處於國際銀團貸款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市場化進程中還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市場環境尚未完全形成。銀團貸款是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國家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市場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國金融市場中銀團貸款仍屬一種新興貸款方式,相對於外資銀行和外資企業來說,中資銀行和國內企業對此種貸款形式的參與和認可程度不高,我國銀團貸款業務發展離預期目標尚有差距。
二是市場參與主體尚不成熟。一方面由於現代企業制度不完善,社會徵信體系不健全,銀企信息不對稱,造成部分企業信用觀念淡薄,加大了銀行貸後管理的難度;另一方面,銀行仍存在以追求市場份額為短期目標的獨家承貸意識,而不是主動、積極地通過銀團方式分散和規避風險。
三是市場規則尚不完善。《指引》發布前,我國適用於銀團貸款的主要法規是1997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銀髮[1997]41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它對國內銀團貸款業務作了原則性規範,為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項目建設,培育企業集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使得按照市場原則修訂和豐富《暫行辦法》十分必要。
問:《指引》的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指引》共分七章四十八條,從銀團貸款成員職責、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協定、銀團貸款管理和銀團貸款收費等方面對銀團貸款業務進行引導和規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角色定位。《指引》專設“銀團貸款成員”一章,對銀團貸款的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和擔保代理行的職責以及銀團貸款成員角色的確立方式進行了規定。
二是明晰流程。《指引》明確了銀團貸款發起、籌組、分銷、審批、投放、管理、回收、風險處置等各個環節的重要事項,並規定了各個環節中參與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是約定規則。《指引》對銀團貸款協定的要素、銀團貸款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提前還款約定、違約事件處理、銀團貸款轉讓、費用條款以及銀團貸款成員和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協定履行相應職責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指引》還對銀團貸款項下派生的授信轉讓、收費、專家評審等業務環節作出了明確界定。
問:銀監會制定《指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為進一步推動銀團貸款市場化進程,促進銀團貸款業務穩健持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銀監會在廣泛徵求意見、海內外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歷時一年半,數易其稿,最終頒布了該《指引》。《指引》較好地體現了以下原則:
一是國際接軌。銀團貸款是國際金融市場普遍適用的融資方式之一,同時由於其收益具有中間業務收入的特點,也成為現代商業銀行最具競爭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業務之一。為有利於中外銀行共同執行,《指引》未局限於我國的傳統做法,未排斥銀團貸款收費、銀團貸款轉讓等市場經營行為,而是吸收借鑑了國際上通行做法和成熟規則,體現了一定前瞻性。
二是規範行為。《指引》立足於規範銀團貸款行為、銀團成員行為、業務操作行為和風險管理行為等,既遵循經營者自負和市場化原則,保護並約束銀團成員的個體行為,也遵循互惠互利和反不正當競爭原則,保護並約束銀團的“團制”行為,以規範銀團貸款市場,維護競爭秩序。
三是鼓勵合作。1997年《暫行辦法》頒布以來,我國銀團貸款業務雖有發展但市場化程度不高,現在修訂該辦法,主旨是在市場化原則下鼓勵銀行積極踐行銀團貸款方式。《指引》在動員銀行參與、企業接受、積極充當牽頭行、代理行等方面體現支持、鼓勵的指導思想,從而促進銀團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是易於推廣。銀團貸款是面向銀行、企業等社會各參與主體的推廣性融資方式,《指引》就必須簡明易懂,具有科學性和實用性。為此,《指引》在文字表述、行業用語、條款安排、業務流程等方面體現大眾化、通俗化和慣例化要求,以確保《指引》便於操作,易於全面推廣。
問:與傳統的雙邊貸款相比,銀團貸款有何優勢?《指引》在促進銀行業發展與完善銀團貸款業務方面,將起到什麼樣的積極作用?
答:長期以來,國內銀行業的信貸業務主要採用雙邊貸款方式,即銀行與借款人進行單獨談判,銀行獨立進行盡職調查、審批貸款,並簽訂一對一的借款契約。與傳統的雙邊貸款相比,發展銀團貸款業務則有利於銀行信用風險的識別、信貸資產的流動和風險分散、信貸市場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有利於避免銀行內部的道德風險,有利於降低信息不對稱度、遏制客戶信貸欺詐行為和改善信用環境,有利於增加銀行中間業務收入、轉變盈利模式,有利於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提高銀行在國際市場競爭力。
銀監會發布該《指引》,將著力在以下方面促進銀行業實現自改革與發展,即“四改”:
一是改善金融服務。銀團貸款作為多邊貸款方式,具有融資額度大、期限長、參加行多、融資難度小等明顯優勢。為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工具,有利於改善對項目建設、集團發展、經濟聯合的金融服務,解決過去經常出現的“款子工程”、“釣魚項目”和後續貸款難以跟進的問題。
二是改革信貸模式。現行銀行信貸習慣於與借款人之間的雙邊貸款模式,未按照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組合信貸資產,信貸評審也拘泥於內部客戶評級和內部審貸。銀團貸款方式則要求銀行分工合作、優勢互補,並引入外部評估師、律師團、監理師等參與項目評審和貸款管理,這種內嵌在貸款流程中的多邊制衡、多邊合作機制,將有效地促進銀行從“競爭”走向“競合”,提高銀行配置信貸資源的效率。
三是改進風險管理。銀團貸款強調貸款銀行要量力而行,制定合理的風險偏好政策,反對壘大戶和信貸集中,同時要求通過“同伴監督”,形成信貸風險管理團隊,減少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問題。這樣不僅可以有效地分散單個銀行的單戶貸款風險,而且有利於銀行從共同利益出發,共同防範和控制各類風險,防止客戶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實施信貸欺詐。
四是改變銀企關係。數例案件顯示,銀行貸款屢屢被客戶套取、挪用,造成巨額信貸損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客戶利用銀行各自為陣、以鄰為壑的經營缺陷,多頭開戶、多頭貸款、多頭轉移、超風險承受力借款。採用銀團貸款,利用多家銀行參與,多邊審查,可以減少貸款決策中單家銀行和個別人獨斷的機會,降低銀企勾結、內外合謀、內外牽連的可能性,形成和諧競爭、銀企共盈的新局面。
問:與《暫行辦法》相比,《指引》主要有哪些突破?
答:與《暫行辦法》相比,《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現為“兩項放寬”、“兩項規範”、“兩項調整”和“兩項完善”:
兩項放寬包括:一是銀團貸款的定義。《指引》將銀團貸款擴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以適應現代企業融資多元化的趨勢,也為銀團貸款業務創新留下空間。二是銀團貸款的對象。銀團貸款不僅可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列入國家計畫的重點項目,還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團客戶和大型項目的融資”,或符合“單一企業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餘額10%,或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餘額15%”等條件。
兩項規範包括:一是銀團貸款二級市場。允許銀團貸款成員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銀團貸款轉讓,以促進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同時規定銀團貸款協定中“約定必須經借款人同意的,應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以維護借款人利益。二是牽頭行的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即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原則上不低於銀團總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
兩項調整包括:一是收費制。《指引》刪除了原《暫行辦法》中“除利息外,銀團貸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禁止性規定,明確銀團貸款收費應由借款人與銀團成員行自願協商確定,並由借款人支付。二是擔保方式。刪除了原《暫行辦法》中“銀團貸款必須實行擔保”的規定。
兩項完善包括:一是從可操作性和市場化原則出發,《指引》用較大篇幅具體地規範了銀團成員行的職責、權利、義務及違約條款。二是明確了貸款評審方式,鼓勵牽頭行可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出具評審意見。
問:《指引》為什麼要專章明確銀團貸款收費問題,制定收費原則的主要依據及相關考慮是什麼?
答:對銀團貸款進行收費是目前國際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主要有安排費、承諾費和代理費等,單項費率一般在0.125%-0.5%之間。允許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銀團貸款業務收取適當的費用,有利於國內銀行熟悉國際慣例,掌握銀團貸款業務的國際規則,提高定價能力,也有利於建立銀團貸款業務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為此,《指引》專章規定了收費的種類、收費方式及收費原則。
銀監會與國家發改委於2003年聯合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此類收費屬市場調節範圍,不屬於政府指導的範圍。為此,《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收費要體現金融服務的附加值,屬於中間業務收費,即銀團成員為借款人提供融資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規定銀團收費要納入中間業務管理。在銀團貸款定價過程中,費率與利率的確定過程是透明的,是銀團與客戶溝通的結果,是由市場決定的,為此,《指引》規定收費的種類和金額要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並且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期同類中間業務收費水平,既確保了銀行的有償服務,又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銀團收費的具體項目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餘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銀團貸款協定約定方式收取,代理費可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問:《指引》在促進銀團貸款業務向規範化、市場化方向發展方面,是如何把握制度約束與市場引導之間的關係?
答:銀監會積極推動我國銀團貸款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十分注重合理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團貸款業務實踐中把握好兩項原則,處理好兩方面關係:
一是市場原則與規制導向。銀團貸款是銀行業加強同業合作的市場化行為。在《指引》起草過程中,銀監會對於能夠通過銀行自行協商解決,或由銀行在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和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通過銀團貸款協定解決的,都立足於鼓勵和引導,不做硬性規定,確保《指引》能夠符合商業化原則。同時,引入法律法規的一些指標性要求來體現規制導向,如單戶貸款比例、集團授信比例等,以引導銀行理性選擇銀團貸款方式。
二是經營者自負與合作共贏。經營者自負是銀團貸款業務的基本原則,是指銀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行為。《指引》在規定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的同時,強調對牽頭行的貸前盡職調查責任、代理行的貸後管理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強調在銀團貸款存續管理期間銀團貸款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強調銀團貸款業務從受理、承諾、融資、服務到收回的全過程中,成員行要相互溝通,形成統一的利率、期限等貸款條件,這些都旨在促進銀行加強合作,強化市場約束,最終實現銀企、銀銀之間的共贏。
問:銀團貸款業務主要面臨哪些風險?銀行將如何防範和控制這些風險?
答:按照風險程度劃分,銀團貸款業務主要面臨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聲譽風險、操作風險等。《指引》明確提出,“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是每個銀行防範銀團貸款風險的原則,《指引》要求銀行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
銀團貸款涉及除借款人之外的代理行、擔保人及多個參與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等都需要進行約定,還需要根據客戶需求對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問題進行提前約定,因此法律風險成為銀團貸款比較突出的風險之一。《指引》對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事項都進行了比較細緻的規定。
為防範信用風險,《指引》引導牽頭行要認真開展貸前盡職調查,以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資料的公正性,其他參加行也要獨立地對貸款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要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未來較長時期的利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銀團貸款這種期限長的貸款將承擔更大的利率風險。為此,《指引》鼓勵銀行改善服務,改進定價管理機制,依據市場原則收取合理費用。
銀團貸款比一般的雙邊貸款具有更高的聲譽風險,一旦出現上述任何一類風險都將給銀團成員行帶來負面影響。操作風險在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不完善的銀行表現得更為突出。此外,若為國際銀團貸款業務,銀行還將面臨國家風險。為此,《指引》要求銀行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日常管理工作。
問:銀監會今後還將採取哪些措施鼓勵、規範、引導和促進銀團貸款業務發展?
答:我國銀團貸款市場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銀監會將堅持科學發展觀,從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戰略高度,積極審慎地推動銀團貸款業務持續發展,培育和發展我國銀團貸款市場。將大力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銀團貸款的業務創新、市場開拓、風險管理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銀團貸款的工具和槓桿作用,大力支持經濟發展中的有效信貸需求。將加強銀團貸款業務監管培訓,培養專業化監管人才,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手段,規範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銀團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銀行提高銀團貸款風險管理水平,提升銀團貸款服務效率。將進一步發揮銀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搭建銀團貸款交易平台,統一銀團貸款契約法律文本,建立銀團貸款信息統計制度和披露制度,促進銀行、企業等各市場參與主體的發展與成熟。將加大銀團貸款業務的宣傳力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關注和解決銀團貸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銀團貸款參與者隊伍建設,促進銀團貸款業務穩健發展。此外,銀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努力為銀團貸款業務創造適宜其發展的社會金融環境。